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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5-12 17:23:3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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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1日

  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分割登记或转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已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登记或转让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可在土地公开出让时设定为交易条件。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是科技企业孵化器营运企业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入孵企业应当符合《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湛科〔2015〕30号)的要求,转让对象必须承诺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器用途。

  第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登记及转让的办理。由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及转让对象的资格审核,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割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负责办理产权分割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七条 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得办理产权分割手续;改变科技企业孵化器用途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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