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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3-08-30 16:08:29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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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湛江市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海洋强省建设部署要求,打造现代化海洋牧场先行示范市,深耕海上牧场,打造“蓝色粮仓”,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海洋牧场种业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南方水产种业基地,打造水产种业“硅谷”,对达到连片规模200亩以上、自主育成突破性新品种的新增省级水产种业创新园项目或新增获批的省级水产品(对虾、海水鱼等品种)育种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对当年新增的中央预算内水产良种类种业提升工程项目,且投资方向为水产种质资源场或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或繁种基地的,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优先储备良种选育、良种扩繁推广项目。(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支持深远海养殖装备建设。通过竞争性遴选的方式,重点对在我市投资且在我市作业的重力式网箱或桁架养殖装备以“先建后补”方式给予补助:对当年新建的规模达50个(含)标准箱以上的重力式网箱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总造价的30%进行补助,且根据网箱周长设置补助上限,其中40米≤周长<60米,补助上限8万元;60米≤周长<90米,补助上限16万元;周长≥90米,补助上限24万元;对当年新建的桁架类养殖装备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总造价30%的标准进行补助,且根据不同体积的包围水体设置补助上限,以1万立方米水体为起点,分九档建设规模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上限不超1000万元。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的深海养殖装备产业园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支持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支持整县创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对符合集中连片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的试点项目进行奖补:原则上对有1处3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1000万元,有2-4处每处25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2000万元,有5-9处每处2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3000万元,有10处以上每处2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6000万元,对只进行养殖池塘升级改造而不实施养殖尾水治理的项目不予补助。支持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结成联合体,创建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支持渔船升级改造。支持现有老旧、木质、水泥、钢质国库渔船升级改造,对通过审核的渔船按照渔船类型、船长进行分类分档补贴并设定不同补贴标准上限:船长小于24米的,按照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给予补助,其中资源友好型渔船最高补助15万元,新材料渔船最高补助40万元;船长大于等于24米的,按照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20%给予补助,其中资源友好型渔船最高补助100万元,新材料渔船最高补助200万元。支持远洋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远洋渔船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按不超过总造价的3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上限20万元。支持近海捕捞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按不超过总造价的30%给予补助,生产用海洋宽带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救生通导设备、制冷保鲜系统的最高补助上限分别为1.5万元、1.5万元、1.8万元、40万元。(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支持渔港升级改造建设。支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申报沿海渔港建设项目,对当年省级审批通过的项目给予补助,其中:沿海中心渔港项目(含已建成的沿海中心渔港扩建),给予5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升级改造为一级渔港的项目(含已建成的沿海一级渔港扩建),给予3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升级改造为沿海二级渔港的项目(含已建成的沿海二级渔港扩建),给予2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支持水产品加工及物流建设。支持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能力建设,对获批的省级项目按照不超过总造价的30%给予补助,且补助上限为300万元,主要支持海水养殖产品就地加工,对购置冷藏、环保、净化等设备给予适当补助。支持海洋牧场实施主体申报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对获批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核定投资的30%奖补,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科研单位与院校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支持海洋牧场智慧渔业发展。重点支持海洋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经营中5G模块、智能传感器、网络设备等关键设备器件更新改造和信息化改造。对符合省级技改政策条件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事后奖励方式,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规定限额。支持湛江湾实验室建设渔业大数据中心,纳入地方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范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支持生态休闲渔业发展。把保护与修复渔业资源作为海洋牧场项目建设的根本任务,支持申报“养护型”海洋牧场项目建设,对新增获批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人工鱼礁项目),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奖补资金。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投入,投入年度资金不低于60万元;引导社会资金有序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创建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支持硇洲岛、特呈岛、仙裙岛、角头沙、东海岛等特色渔岛创建乡村振兴示范带,纳入地方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范围。鼓励举办开渔节、海捕文化节、金鲳鱼丰收季、农民丰收节等活动,发展节庆经济。(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支持创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通过竞争遴选方式打造跨县海洋牧场产业集群,持续支持金鲳鱼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财政资金按照6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分三年进行奖补,通过1:3的资金配套模式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用于支持金鲳鱼规模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水平提升,农产品加工和物流设施设备、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等建设,市场品牌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壮大等方面。(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雷州市政府、遂溪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支持渔业市场主体引进与培育。对新增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按照最高级别奖励。对新增水产养殖、种业、饲料、海洋装备制造、水产品加工、水产预制菜等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900万元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一、支持海洋牧场科技创新。对获得海洋牧场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首次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并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但未能成功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海洋领域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60万元补助。(市科技局牵头,各科研单位与院校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二、支持海洋牧场人才引进与培育。支持建立海洋牧场研究院,通过高素质农民培训方式培育海洋牧场养殖、装备、加工等产业人才。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新、科研机构人才联合组建团队开展技术攻关与科技成果转化,对海洋牧场领域新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按照国际领先、国内领先、省内领先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资助;对入选省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按照省补助额度的25%进行配套。对海洋领域引进的青年博士、博士后,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领军人才、硕士研究生,符合条件的给予生活补贴;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健康医疗、居住安家等给予政策保障。(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三、支持海洋牧场品牌建设。支持举办广东国际水产博览会、广东国际海洋装备博览会、广东RCEP农业博览会、海洋牧场主题展等大型展会。鼓励企业参加“粤贸全球”系列经贸活动,对参加境外展会企业按规定给予展位费的支持。对商协会、企业参加“粤贸全国”目录内的展会,按实际支出不超过20%补贴给予展位费、特装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支持我市水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打造一批如“湛江金鲳”“湛江对虾”等海产品知名品牌。(市商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四、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要素保障。支持疏近用远,陆海统筹发展。对位于20米水深以深海域的开放式养殖用海,按照同类养殖方式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50%计征。对符合海洋牧场规划并经过区域统一论证的单个养殖用海项目,不再重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对于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50公顷以下渔业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豁免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及围海养殖的用海面积300亩以下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含网箱养殖、海洋牧场、苔筏养殖等项目)、固体物质(虚方)投放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海洋人工鱼礁、用海面积1500亩以下的底播养殖(藻类养殖)项目、用海面积100亩以下的水产养殖基地项目,豁免办理环评手续。对在已批复环评的海上风电、海上光伏等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不投放饵料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豁免办理环评手续。(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五、支持金融要素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企业纳入全市小微企业专项贷款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扩大深水网箱养殖政策性保险承保覆盖面,支持将金鲳鱼、石斑鱼、鮸鱼、军曹鱼、硇洲族大黄鱼等南海水域适养品种纳入政策性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加大水产养殖防灾减损投入,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设立湛江海洋牧场产业引导基金,引入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社会资本,以“基金+链主企业”带动海洋牧场产业链转型升级发展。(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发集团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湛江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3年,适用于全市海洋牧场建设主体。在实施过程中若有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按照最新政策执行。措施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实施或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湛江市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政策事项全程代办服务,联系电话:0759-32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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