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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9-21 17:34:15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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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深改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0日

湛江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57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权责清晰、财力协调、高效协同的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为推动我市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提供资源及生态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市级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节点建设、地质调查、海域海岛调查的组织实施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市负责的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性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地质勘查及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市级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定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地质勘查及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县级负责的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节点建设、地质调查、海域海岛调查、区域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在未成立土地收储机构前,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的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市政府受中央及省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政府(管委会)受上级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级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规划的编制与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制订,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海域海岛动态监视监测和评估,海洋产业发展推进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所有权委托代理,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域海岛审核报批,全市性海洋经济发展及相应统计核算、运行监测、调查评估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政府(管委会)受上级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地方性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规划的编制与监督实施,地方性海洋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制订,地方性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海域海岛动态监视监测和评估,海洋产业发展推进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全市性、跨县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报市政府审批的县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监督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全市性市级公益林调整和布局优化,市级直管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总体规划编制,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与管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明确由我市落实的任务,市县共管自然保护地的整合优化和总体规划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级落实的任务,县级管理自然保护地的整合优化和总体规划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人民政府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省性或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受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生态区域内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古驿道保护修复,市级直管、市级与县级共管自然保护地及市县管理国家级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省级、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国家与省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生态区域外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古驿道保护修复,县级管理自然保护地(不含县级管理的国家级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县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建立省级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由地方负责的省级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市级负责的矿业权许可审批、矿业权监管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及地理信息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市政府受中央和省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及节约集约利用监管,全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监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非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与保护,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监管,市级重点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负责的矿业权许可审批、矿业权监管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及地理信息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市地质灾害、海洋观测预报与防灾减灾、林业防灾减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市级直管自然保护地、市属国有林场等重点区域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性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及森林火灾风险普查,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全市海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海洋观测站建设与管理、海洋预报,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市县共管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防灾减灾,重大和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辖区内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及森林火灾风险普查,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海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及其他海洋观测预报与防灾减灾,其他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级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本方案要求,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各级权责,完善分担机制。各地要坚持将自然资源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职责履行到位。对属于县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管委会)统筹各类资金安排,确保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协同深化改革,突出绩效导向。准确把握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趋势和情况变化,将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实施、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并动态调整。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适时开展事前评估,严谨设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加强评价结果应用。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加快支出进度,着力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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