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一、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国土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或特定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二)审议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重大项目的选址方案、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已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
(四)审议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规划面积25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面积50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五)审议城市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
(六)审议影响城市景观的超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及其它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建筑设计方案。
(七)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二、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协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人数为不少于31名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应超过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包括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提名,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
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下设市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以及市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
(一)市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授权,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地方性技术标准规范草案等,具体事项如下:
1.审议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概念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草案及战略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交通以及市政设施的规划、评估、研究等草案。
2.审议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城市重大项目相关交通规划评估等草案。
3.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其调整草案。
4.审议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条件论证及其调整草案。
5.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草案、技术标准、规定等草案。
6.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交通及市政设施项目的选址、选线等草案。
7.审议旅游相关专项规划、旅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旅游区和风景区内部及相邻地区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8.审议城市设计草案、景观设计草案以及影响城市景观的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广场、广告规划。
9.审议城市重要地段规划面积未达到25公顷、非城市重要地段规划面积未达到50公顷的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10.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授权,审议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城市设计及景观设计方面的重大问题,具体如下:
1.审议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2.审议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设计方案、城市雕塑、城市小品、灯光工程。
3.审议影响城市景观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建筑设计方案。主要包括:
(1)大型、重要的公共建筑、城市广场。
(2)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主要桥梁等。
4.审议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公顷以上项目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公顷以上项目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面积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5.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