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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12-26 15:09:03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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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和老年健康服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

  (一)鼓励新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养老机构按规定申请开办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可内设诊所、医务室、护理站、门诊部等,符合条件的可设置重点治疗老年病的专科医院,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老年健康服务。到2022年、2025年,我市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分别达5家、8家。鼓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设立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到2022年、2025年,我市各类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分别达15家、18家。(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市医疗保障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深化医养签约服务。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原则,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签约养老机构要在服务费用补偿、老年服务信息、合作机制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签约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老年健康服务内容,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提供一体化签约服务。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三)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探索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资源整合。农村地区可探索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支持各县(市、区)发挥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人才和技术优势,转型发展老年人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或开放医疗护理型病区,发展康复、临终关怀等老年医疗护理特色科室,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建设市级老年医学中心。探索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开展安宁疗护的基础,设置市级安宁疗护研究中心,对下级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帮扶和指导,开展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到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达到30%,全市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老年医学科比例达到50%以上,三级中医医院100%设置康复科。(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充分利用现有健康、养老等信息平台,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动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深度开发和合理利用。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支持研发医疗辅助、家庭照护、安防监控、情感陪护等智能服务机器人,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健康检测监测、健康服务、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市卫生健康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推进医养结合优化升级

  (五)建设中医药“治未病”健康养老体系。加强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结合医养结合理念与“治未病”理念,开展融合中医特色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提升老年人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提高老年人将中医药文化知识用于日常自主防病的意识。推动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依托岭南中医药特色,开展老年人食养指导和健康养老服务,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增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医养结合机构探索建立一批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服务示范基地。(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统筹社区居家医养结合发展方向。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充实人员队伍,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含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加强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床位的设置。推动“互联网+护理服务”,扩大护理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七)提升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慢性病管理,以及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发挥家庭医生(团队)作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要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及个性化服务。每年开展老年健康宣传周教育活动。开展好“全国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工作。加强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早期干预及分类管理,实现65-74岁老年人失能发生率有所下降、65岁及以上人群老年期痴呆患病率增速下降。

  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服务。到2020年,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老年人挂号、就医绿色通道比例达到100%。到2022年,80%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含中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成为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三、推进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

  (八)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九)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监管。按照国家、省的监管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将推动医疗床位和家庭病床的增加情况纳入考核。执行国家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和管理指南。各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机构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十一)完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社会力量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及其提供的医养结合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各类资助补贴。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力量设立的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十二)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价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三)强化投入支持。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在每年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比例支持开展养老服务(包括医养结合服务)。(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四)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鼓励地方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优化保障政策

  (十六)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七)支持开展上门服务。加快研究出台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完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建立上门服务保障机制,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八)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逐步推进试点。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需求,夯实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基础及扩大投保规模。(市医疗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湛江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六、加强队伍建设

  (十九)扩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鼓励引导湛江卫生学校、湛江中医学校、广东医科大学以及其他职业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扩大招生规模。统筹现有资源,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普通高校、行业学会协会等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积极推进“南粤家政”医养护理培训工作。

  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结对开展服务,通过开展志愿者服务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等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照护和应急救护培训。(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十)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退休医务人员、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要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创建,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的机构,在安排财政补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市医养结合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一图读懂:https://www.zhanjiang.gov.cn/zcjd/content/post_1411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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