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有效遏制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我市辖区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以网络竞价、招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资产)交易、政府采购、特种行业经营权交易、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林权交易、林业碳汇交易、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物品拍卖、涉诉资产处置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7号)关于撤销县(市、区)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在2016年6月1日至8月15日各县(市、区)已经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由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据实将交易资料和有关档案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对2016年8月16日起各县(市、区)新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视为违规,一律不予认可。
三、各公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严格执行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规定,禁止公共资源场外交易,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组织检查组于2016年10月中旬就我市规范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有关工作开展检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