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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11-22 16:58:0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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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湛江市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着力推进市场取向改革,突出企业投资主体责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企业投资发展环境,借鉴东莞、珠海两市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为核心,积极探索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改革,开展以企业依法承诺制、备案制、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制为主要内容的投资项目直接落地改革试点,再造办事流程,实行“先建后验”,推动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便捷化和政府监管高效化,以达到项目快落地、快建成、快投产,同时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和责任的目的。

  (二)办事流程。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依规作出书面承诺,自主开展勘察、设计、评审等工作。通过开工前备案登记后,便可自主开展施工,施工过程按国家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接受全过程动态监督,竣工后接受全面验收。(详见附件1)

  (三)试点范围。选取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范围内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不敏感的产业项目(不含商业和房地产项目),以及各区产(工)业园区内在《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且符合湛江市产业规划的工业项目及其他优质项目进行试点工作。国家和省对项目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试点做法

  (四)实行试点项目准入和退出制度。项目企业向试点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纳入准入审批试点的申请,报市发展改革局征求国土、环保、住建、规划、人防、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意见。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确认其试点资格。试点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对一年内未能开工的项目,自动取消试点资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五)优化相关地块出让前的审批服务。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74号)的要求,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在确认试点资格后,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市相关部门审批流程和标准,指导试点项目提前开展设计及其他审批准备工作。实行“一门式”“一网式”受理,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和提醒国土、环保、住建、规划、人防、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根据试点项目的需求,提供技术审查和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提前完善设计文件等材料,实行并联式审批,加快相关审批审查和评估评价事项办理。相关审批审查和评估评价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局汇总成“许可清单”,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国土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公告时提供相关协助和告知等便利。土地出让时,项目建设用地附有“许可清单”,且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许可清单”的许可范围的,投资者无需办理相关事项审批;超出“许可清单”范围的,须单独申报有关事项审批。在产(工)业园区具备本条设定条件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进入报建程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各区政府(管委会))

  (六)实施企业依法承诺制度。各有关部门以法律法规设定标准为依据,分行业制定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消防设计、人防设计、防雷装置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登记、安全监督登记、施工许可等准入承诺标准(详见附件2)。准入承诺标准作为企业投资项目设计、建设、验收的标准。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

  (七)实行备案制度。在企业签订相关承诺书的基础上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围绕设计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事项不再对施工图进行实质性审查,仅对施工图进行形式审查和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事项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审查、是否存在超过规划高度等控制性指标进行备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

  (八)实行承诺加备案制下的并联审批制度。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环节的审批流程,推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与施工图审查备案由串联审批转变为并联审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

  (九)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试点项目的审查环节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建立健全规划设计技术审查标准与规则,探索建立规划项目专家咨询制度。(责任单位:有关审批部门)

  (十)施工许可环节实行“零审批”制度。试点项目在实施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备案制度、并联审批制度等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实行施工许可环节“零审批”制度。项目完成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和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备案,签订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登记书,办理完成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建立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完善规划条件核实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规程,建立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在项目准入时,认真审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作出承诺,是否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编制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纸,并依法依规选择勘察、设计、评审、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承诺的标准、设计要求开展施工,在相应阶段施工前必须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并消除各种隐患。项目验收合格投产(使用)后,各相关审批部门实行正常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四分之一,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抽查数量及次数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和依法依规对特种设备定期检查,并及时对各种危险隐患进行检查。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企业不能履行承诺以及未能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个人和主体的处罚力度,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其他有关审批部门)

  (十二)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加强对涉及项目投资建设中介机构的监管考评,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间、服务收费,依法严肃查处勘察、设计、评审、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有关审批部门)

  (十三)推动审批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和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强部门间审批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实行项目信息的实时录入、实时共享、实时监管。强化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对严重违规的行为列入征信系统,并进行部门间联合惩戒,提高对企业监管的效率。(责任单位:有关审批部门)

  (十四)推行验收事项标准化、科学化。项目竣工后,企业按承诺书的要求提交验收报告。验收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投资项目验收事项标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消防验收及备案、人防验收等验收事项不互为前置条件(水电验收除外),分别同步进行,提高验收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时,根据各自行业规定,如采用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文件齐全即可,实行即来即办、件齐即备;如需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审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工程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开展联合验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其他有关审批部门)

  三、保障措施

  (十五)统一思想认识。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重要性,勇于创新,敢于担当,进一步明确改革目的和路径,确保改革顺利推行。

  (十六)明确责任分工。试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市文广新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开展督导和验收工作。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要将试点项目纳入绿色通道进行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就试点项目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跟踪服务,形成工作合力。市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分别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列出承诺标准、审批清单、审批时限和审批程序。

  (十七)加强业务培训。加大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及集中学习活动,提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专办人员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十八)建立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和支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而突破常规的单位和个人,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串通恶意侵害公共利益、没有牟取私利的,免于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九)及时总结评估。根据实际工作进展,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省有关部门、国内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开展实地调研,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改革成功经验,调整优化试点方案,为进一步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提供经验示范。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1.湛江市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主要办事流程图

        2.湛江市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承诺书

 

  附件1:

湛江市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主要办事流程图

项目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至竣工投产主要流程如下:

备注:按规定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应在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后,才可进行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

 

附件2:

湛江市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承诺书

目  录

  湛江市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告知性备案表     (11)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节能评估备案承诺书       (12)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承诺书     (14)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环保备案承诺书         (17)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承诺书   (21)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承诺书     (24)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承诺书   (28)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建筑施工图备案承诺书      (30)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承诺书       (32)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安全监督登记承诺书       (34)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施工许可承诺书         (39)

湛江市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告知性备案表

 企业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登记

注册类型

 

注册资金

(万元)

 

企业总资产(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拟建地址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生产能力)

 

项目所属行业

 

建设起止年限

 

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新增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项目投资情况

总投资(万元):      ,其中项目用汇(万美元):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建设期利息

铺底流动资金

土建

设备

安装

工程建设及其他费用

预备费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股票/债券

其他

 

 

 

 

备注

 

对本项目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本项目符合备案条件

法定代表人

(签字):

 

项目法人

(盖公章):

 

注:所属行业分类:皮革、纺织、经编、家纺、服装、袜业、电子、化工(医药)、机械、印刷包装、其他。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节能评估备案承诺书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本单位拟在湛江市        区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节能评估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节能事项承诺如下:

  一、承诺达到以下标准:

  (一)符合节能评估备案申请条件。

  (二)项目委托的节能评估咨询机构符合相应等级、资质条件,并同时提交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三)项目能耗情况达到下列标准:

  1.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上级下达给我市五年规划期末目标预测值;

  2.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控制在吨标煤(等价值)及以内,其中年用电量控制在万千瓦时以内;

  3.国家和省、市今后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生产设备和工艺应符合下列标准:

  1.项目不属于国家政策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且符合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2.项目单位产品能耗、电耗等单耗数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行业准入条件、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要求(有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

  3.无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

  二、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自愿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三)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四)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六)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诺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承诺书

湛江市气象局:

  本单位拟在湛江市        区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现就该项目气象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承诺达到以下标准:

  (一)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条件。

  (二)项目委托的设计、施工单位符合相应等级、资质条件。

  (三)项目委托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项目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等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技术评价,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

  (四)项目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项目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等的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进行跟踪检测,并出具《防雷装置质量安全评定意见》。

  (五)项目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人员密集场所(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大型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25层及以上的房屋,或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体)的,在项目设计前委托气象主管部门确认的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机构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并出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意见》。

  (六)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委托气象主管部门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论证机构编制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通过气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七)防雷装置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和相应行业防雷规范。

  (八)项目若位于气象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承诺按气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文。

  二、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自愿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气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二)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气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气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2.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气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承诺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环保备案承诺书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本单位拟在湛江市        区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环保评估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标准要求,现就环保事项承诺如下:

  一、项目符合环保审批基本原则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和环保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三)建设项目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清洁生产要求。

  (四)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项目符合行业环境准入条件

  (一)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或存在发生地表水污染、危险废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等潜在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

  (二)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点,公众参与调查表明项目得到周围公众的同意和认可。

  (三)项目周围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流域控制区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四)环保审批权限属本市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

  三、项目废水应承诺达到以下标准:

  (一)项目废水能纳入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须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行业标准中间接排放标准较严的要求,生活污水须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制》(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入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须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行业标准中间接排放标准较严的要求,生活污水须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项目废水未能纳入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项目废水禁止排入特殊控制区;排入其他控制区的废水须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行业标准较严的要求,并采取中水回用、零星废水转移等措施尽量减少废水的排放。

  (三)特定行业已经出台废水排放标准的,应符合行业废水排放标准。

  四、项目废气排放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四)《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五)《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六)特定行业已经出台废气排放标准的,应符合行业废气排放标准。

  五、项目噪声排放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六、项目固废贮存、处置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一般工业固体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七、其他

  (一)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

  (二)依法依规选择环评机构,资质等级符合环评机构承接业务范围。

  (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须依法履行环评报批手续,没有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使项目不符合上述条件和标准的,自愿接受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处罚,直至停产、拆除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承诺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承诺书

湛江市公安消防局:

  本单位拟在湛江市        区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消防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消防事项承诺如下:

  一、承诺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二)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五)依法进行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投入使用、营业。

  二、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自愿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照湛江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及双方合同协议承担相关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其他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承诺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承诺书

湛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本单位拟在湛江市        区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人防工程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人防工程建设事项承诺如下:

  一、承诺达到以下要求: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上述第1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上述第1点和第2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上述第1点和第2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市人防办备案。

  (五)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战时功能由市人防办按照有关要求确定。

  (六)依法依规选择人防设计、人防施工图审查、人防监理及人防设备安装等单位,相关单位资质等级符合承接业务范围及相关要求;并承诺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具备办理质监手续条件时,要及时向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站办理质监手续。

  (七)对于符合免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或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条件的工程,我公司(单位)依法申请办理相关人防审批手续。

  (八)我公司(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市人防办核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战时功能等技术指标,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如该项目建设规划指标或使用功能发生变化,我公司(单位)承诺向市人防办重新申请办理人防审批手续。

  (九)我公司(单位)承诺向市人防办提交的所有资料都应按档案标准整理归档。

  (十)在施工过程中,我公司(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规范、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及人防专业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人防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质保量,严格按照市人防办验收程序进行隐蔽和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前,按照市人防办《关于开展湛江市人防工程标识挂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做好人防工程标识挂牌工作。

  (十一)严守信用,保证按工程各项合同条款履约,防止因欠款、欠薪而引发群体事件,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二)人防工程在专项竣工验收后,正式投入使用前,接受本项目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公示,自愿接受公众的监督。

  (十三)人防地下室未通过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不擅自使用人防地下室;取得了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按设计及备案表上确定的平时用途投入使用,按要求做好使用期间的维护保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我公司(单位)自愿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我公司(单位)承诺限期修建并接受处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我(公司)单位承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我公司(单位)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将自愿接受市人防办将我公司(单位)列为不守信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相应处罚。

 

承诺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审查承诺书

湛江市城市规划局:

  本单位拟在湛江市        区内投资(新建)           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承诺如下:

  一、承诺达到以下标准:

  (一)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控制、建筑后退距离、建筑间距、停车位设计、竖向标高、公共服务配套、建筑面积计算等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湛江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版)及项目涉及地块的城市规划要求(包括城市总规、控规、城市设计、地块包装等);各项数据标注真实准确。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建筑设计标准规范设计,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依法依规选择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符合设计单位承接业务范围。

  (四)经济技术指标严格按照《湛江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要求核算;如实填写经济技术指标申报表。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电子数据(含电子报批文件)与纸质文件一致。

  (五)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基础,进行建筑施工图深化设计;如在建筑施工图深化过程中,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较大调整,承诺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前依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

  二、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自愿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上述承诺义务(含本单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承诺义务的)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无法通过规划核实等后果的,承诺负担以下违约责任:无条件接受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处理;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承诺限期改正并接受处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承诺限期拆除;对不能拆除的,承诺接受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接受处罚(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

  (二)因本单位违约,造成项目停工、整改、工期延误、无法通过规划核实等情况的,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关利益损失。

  (三)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本单位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

 

承诺方(甲方):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

建筑施工图备案承诺书

湛江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本单位拟在湛江市        区内投资(新建)           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建筑施工图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建筑施工图承诺如下:

  一、承诺达到以下标准:

  (一)建筑施工图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基础进行深化,建筑施工图载明的建筑用途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基本一致。项目的容积率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湛江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及项目涉及地块的城市规划要求(包括城市总规、控规、城市设计、地块包装等)。

  (二)建筑施工图设计按照建筑设计标准规范设计,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最新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依法依规选择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符合设计单位承接业务范围。

  (四)经济技术指标严格按照《湛江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的要求核算;如实填写经济技术指标申报表。申报的建筑施工图电子数据(含电子报批文件)与纸质文件一致。

  (五)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承诺在建设前依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二、如违反上述承诺的, 本单位自愿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上述承诺义务(含本单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承诺义务的)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无法通过规划核实等后果的,承诺负担以下违约责任:无条件接受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处理;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承诺限期改正并接受处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承诺限期拆除;对不能拆除的,承诺接受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接受处罚(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

  (二)因本单位违约,造成项目停工、整改、工期延误等情况的,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关利益损失。

  (三)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本单位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

 

承诺方(甲方):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承诺书

湛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现有                工程,于        年  月列为市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目前,该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现向你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确定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分包单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签订了相关的工程合同;建立和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架构,配备符合法规要求和满足工程管理实际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人员的聘任手续、资格证明等资料齐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有授权书和签署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二、工程施工按相关法规要求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进场试验,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并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跟踪处理。

  三、工程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及时对各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做好隐蔽签证;并根据施工工序及时办理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四、对各级质监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监督文书及时进行跟踪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五、在具备办理条件时,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并保证竣工验收前完善相关施工报建手续。

  本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郑重承诺:将严格按上述承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切实做好工程质量保证工作,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安全监督登记承诺书

湛江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现有                工程,于        年  月列为市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目前,该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现向你站申请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设单位完善和落实以下工作:

  (一)具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条件的,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有关手续。

  (二)将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及监理发包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

  (三)现场具备开工安全条件,具体完成工作如下:

  1.安全管理人员到位。

  2.现场出入口设有封闭大门,按规定安装两个视频监控摄像头,出入口设洗车装置、配备洗车设施。

  3.现场设置坚固、稳定的围挡,围挡沿工地四周连续封闭设置,围挡在市区主要路段的高度须≥2.5m,在一般路段的高度须≥1.8m,围挡材料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

  4.办公生活设施的搭设材料符合使用安全的要求,不采用竹材、木材、石棉瓦、油毡等易燃材料搭设,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围挡按照“五城同创”的要求,设置符合要求的巩卫、创文、创模等相关广告。

  5.外电防护符合要求,施工用电采用“TN-S”系统,按要求设置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地线)到位,电线没有老化、破皮。

  6.完成施工总平面图,并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位置满足现场施工安全使用条件。

  (四)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完善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

  (五)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六)不能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七)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涉及深基坑的项目,要做周边危房鉴定和制定基坑监测方案。

  二、施工单位完善和落实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通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后方可组织施工。同时,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三)严格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要求,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

  (四)危险性较大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要求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进行下一道工序。

  (五)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落实安全带班检查、带班生产制度。

  (六)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钢管、扣件)、机械设备、施工起重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经检测(查验)合格才投入使用。

  (七)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按要求落实现场消防设施。

  (八)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要求,现场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九)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为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十一)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挪作他用。

  (十二)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三)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三、监理单位完善和落实以下工作:

  (一)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按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监理架构和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管理人员。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五)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六)做好施工现场的其他安全监理工作,包括: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旁站制度;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本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郑重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承诺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处理。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施工许可承诺书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有                项目,已按市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施工许可办理要求备齐相关资料,现场已符合开工条件要求,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工程为:

  □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的工程,(监督登记号为:                );

  □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且未开工的工程,监督登记表已经市质监站加具意见。

  二、该工程已备齐施工许可指南相关资料,资料均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否则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三、施工现场已满足开工安全条件,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按要求配备到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已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四、承诺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符合规定要求,自愿承担项目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五、承担企业主体责任。

  (一)对未遵守承诺,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接受相应的处理措施,按要求立即落实整改,自愿承担相关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二)凡是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产。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愿接受相关处理、处罚,承担相关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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