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增强立法计划项目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服务市政府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年度制订规章计划项目的提出、论证、审核和确定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规章的立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
各地、各部门应当配合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做好市政府规章的立项工作。
规章的立项工作应当保证社会公众有效参与。
第四条 报送立项的市政府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内容不超越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与上位法不抵触;
(二)内容属于细化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或者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需要的事项;
(三)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优先立项: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重大权益的;
(二)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立法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
(三)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措施已有一定实践基础,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
(一)超越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制定权限范围的;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予以调整,没有必要专项立法的;
(三)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
(四)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五)主要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的;
(六)立法基本条件不成熟的;
(七)建议稿或说明的内容存在较大缺陷的。
第七条 需要市政府制定规章的,各地、各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拟制定或者修改的立法建议项目。
第八条 拟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应当事前组织立项论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立项论证。
第九条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规章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制定依据或参考依据;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调研论证的基本情况;
(六)立法进度。
第十条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社会公众,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和立法的理由。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汇总整理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订政府年度制订规章计划建议稿。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市政府年度制订规章计划建议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规章计划应当及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年度制订规章计划下达后,起草单位应当尽快制定起草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政府年度制订规章计划项目确需暂缓办理或终止办理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规章项目确需增加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