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
为创建广东省滨海旅游示范市,大力实施城市旅游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国内外旅游企业、代理商参与湛江城市旅游营销的积极性,提升城市旅游服务功能,加快建设国家级旅游目的地,打响湛江城市旅游形象品牌,提升湛江美誉度和影响力,促进湛江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客入湛
(一)对组织航空、专列和大型汽车旅游团队入湛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参观我市2个以上(含2个)收费旅游景点的旅行社实行一次性奖励。
航空旅游团队奖励:组织包机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100人以上,按每航班30000元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其中组团社20000元/班、地接社10000元/班。组织飞机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25人以上,按10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其中组团社80元/人、地接社20元/人。
专列旅游团队奖励:外省跨局(不含南宁铁路局)专列旅游团队单次游客500人以上的,按4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其中组团社30元/人、地接社10元/人;南宁铁路局管辖专列旅游团队单次游客500人以上的,按3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其中组团社20元/人、地接社10元/人。
大型汽车旅游团队奖励:单次单团500人以上的团队,按4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其中组团社30元/人、地接社10元/人。
(二)对接待境外航空旅游团队(含港澳台)来我市住宿并参观我市2个以上收费旅游景点的我市旅行社实行奖励。接待港澳旅游团队单次单团60人以上的,按30元/人奖励地接社;接待外国、台湾旅游团队单团单次20人以上的,按100元/人奖励地接社。
(三)对加强外联、扩展邮轮旅游业务的我市旅行社实行奖励。组织接待邮轮旅游团队按每航次50000元奖励地接社。
(四)鼓励我市旅游企业产品联合营销。旅行社+星级酒店(含高档旅游饭店)+旅游景点捆绑在湛江市区域以外开展产品联合宣传促销,并由同一旅行社招徕游客入住湛江同一星级酒店(含高档旅游饭店)和游览同一景点(有门票)的年度人数达3000人以上,奖励旅行社20元/人,酒店、景点分别按照客房和门票实际销售额的10%予以奖励。
(五)鼓励开展港湾旅游营销。对组织参加湛江港湾旅游的旅行社,年度组织人数超过2000人次以上的,奖励5元/人。
(六)鼓励开展湛江市区人文一日游活动。负责统筹湛江市区人文一日游的旅行社须设置游客招徕及报名网络终端,并为全市各旅行社、酒店铺设网络端口进行游客招徕。对年度组织湛江人文一日游超过2000人次以上的我市组团旅行社,奖励5元/人。
(七)对年度组织游客来湛住宿并游览湛江2个以上收费旅游景点等综合评定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宣传推广
(一)对全年定期或不定期在客源地组织50家以上旅游同行与市旅游局共同举办专场旅游推介会,积极宣传、推广湛江旅游资源、旅游产品的旅游企业,或组织50家以上旅游同行来湛举办专场旅游推介会并进行线路踩点策划的旅行社,一次性补贴推广经费5000元/场。
对组织100家以上旅游同行来湛举办专场旅游推介会并进行线路踩点策划的旅行社,一次性补贴推广经费10000元/场。
(二)鼓励旅游企(事)业单位开展湛江旅游产品和形象广告宣传。对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合法设立的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和在客源地及本地的机场、码头、火车站、高速公路、城市大屏幕上进行湛江旅游产品和城市形象广告宣传,单次广告宣传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予以30%的广告宣传补贴。同一单位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该奖项全市年度总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按照申报时间先后排序受理。
三、导游服务
鼓励组建导游专业服务公司,奖励我市首家符合有关规定的导游专业服务公司。该公司须拥有30人以上(含30人)湛江市本地带薪导游,并与相关导游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按照签约导游人数每月600元/人的标准给予扶持补贴,补贴人数限制在50人以内(含50人)。
四、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
(一)依托我市旅游企业自有的市区经营场地,市旅游局按照统一选点、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1批提供旅游服务功能的旅游服务驿站,为游客提供城市旅游咨询、宣传等营销服务。旅游服务驿站按照建筑面积分大小两种类型,小型旅游服务驿站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大型旅游服务驿站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针对旅游服务驿站的设计改建、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予以一次性资金补贴,小型旅游服务驿站最高补贴10万元/个,大型旅游服务驿站最高补贴20万元/个。每个驿站每年予以3万元作为旅游宣传资料、广告制作及维护等运作补贴。
(二)市旅游局利用我市机场、火车站、码头、汽车站等口岸,以统一设计、统一改造、统一核拨经费、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1批提供旅游服务功能的旅游自助服务驿站,为游客提供城市旅游咨询、宣传等营销服务。旅游自助服务驿站的建筑面积按照5平方米以上进行功能设计和配备。针对每个旅游自助服务驿站的设计改建、设备购置等予以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6万元/个。每个自助服务驿站每年予以2万元作为旅游宣传资料、广告制作及维护等运作补贴。
(三)鼓励我市企业开设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对组织本地特色商品统一形象宣传、统一销售的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予以设计改建费用补贴5万元/家,并给予每家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每年3万元运作补贴。
五、申办程序
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及补贴资金的兑现,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填报《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旅游局确认,经审核及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旅游局审批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发放。
六、本办法所设奖项,因同一事实申请多种奖项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七、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须守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市旅游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如发现有违法行为,收回其当年全部奖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报旅游扶持奖励资金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湛江市旅行社引客入湛奖励暂行办法》(湛旅〔2006〕7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驻湛各部队,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中央、省驻湛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
新闻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