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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时间:2013-01-24 17:36:36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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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湛江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8日

  湛江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

  根据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11〕122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确保我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省下达我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作为落实减排责任、实现减排目标、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基础和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以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为重点,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和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大幅提升减排监测能力,深入开展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使减排监测体系发挥应有的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规划,稳步推进。以发展的眼光进行综合性的规划,合理确定阶段性任务和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夯实基础,以点带面,扎实推进。

  (二)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努力克服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存在的困难,立足实际,分阶段分步骤,集中力量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中的重点任务实施突破。

  (三)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标准和规范,建设并不断完善我市减排监测体系。加强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强化管理与技术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分级建设。

  (四)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明确全市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污染源的监管工作力度。同时,要求企业加强自我约束,开展自行监测,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三、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我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要实现8大目标:一是全面完善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建设及验收;二是全面完成国控及部分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及验收;三是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各年度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性审核通过率达到90%以上;四是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各年度国控重点污染源和发挥减排作用项目的监督性监测任务;五是到2015年全市各环境监测站通过标准化建设验收;六是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总量减排核定、排污收费、环境执法和环境统计等方面,使用率达到80%以上;七是国家补助经费、地方配套资金按时、全额拨付到位率达到100%;八是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各年度能力建设的各项任务。

  四、重点工作

  (一)制定年度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加强专业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含湛江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下同)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并将建设任务分解到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加强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管理人员和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工作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市级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每家企业不少于3人,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二)加强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全面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工作,加强新增国控企业以及新增两项总量控制污染物(氨氮和氮氧化物)的监测工作;制定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按比对监测质控抽测要求对县(市、区)属国

  控污染源的比对监测情况进行抽测;按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编制全市国控污染源监测季报、年报、质量保证与控制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按季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各县(市、区)也要制定国控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工作计划,认真做好重点减排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并积极配合市环境监测站做好相关工作。

  (三)稳步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程,提升环境监测综合实力。政府有关部门在监测站的能力建设资金投入、人员编制、仪器配置、运行经费、实验用房建设等方面要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将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机构改革计划。通过将标准化建设达标列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任务书的形式,督促县级地方政府加大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2015年全市各环境监测站全部通过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四)切实保障监控中心全面建设和有效运行。按照国家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来建设和完善我市污染源监控中心,提高市级监控中心考核得分(2011年单项考核得分率为66%)。督促国控企业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测系统。进一步推进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仪器设备更新换代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有效,规范数采仪的安装,实现现场端数据传输稳定。

  督促国控企业及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商制定并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管理,完善各项现场运行记录,每季度编制自检报告,确保自动监测系统设备运转率达到90%以上;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规范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直传至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历史数据完整率达到90%以上;按照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设备发放合格标志;要提高数据使用效率,将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督促国控企业按要求在对外发布平台上逐日公布自行监测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国家用于开展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专项补助经费1个月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的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经费明确需地方配套资金的规定,将配套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总量减排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切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检查督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加大建设力度。政府有关部门对污染源监控中心运行、工作经费补助、监测仪器设备及执法装备购置、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监测业务培训等方面予以高度重视,保证工作质量,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大县(市、区)级环保部门监测能力、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提高监测质量和执法能力。

  (三)严格检查考核。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将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实时对全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年终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政府。

  (四)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完成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能力建设及经费保障等任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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