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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4-02 11:43:0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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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

  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建设幸福湛江,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按《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我市辖区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满足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资助:

  (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粤民福〔2012〕33号)标准。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1年以上,且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三)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单位。

  新建设或者租用房屋改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可以先享受床位建设资助。

  第四条  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

  (一)资助标准

  1.床位建设资助:新建设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的,按实有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资助;租用房屋改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的,按实有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资助。资助金分期拨付,开办运营当年拨付50%,入住率达到70%后付清余额。

  2.床位运营补助:按入住的本市户籍老年人人数,给予全护理(特级、一级护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护理(二级、三级护理)老人每人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

  (二)资金来源

  各级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后的缺口,由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所在地县(市、区)财政负责解决。市财政按新增床位每张1000元对市辖各区(不含湛江开发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助资金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三)资助资金的申请

  1.资助资金每半年申请一次,养老服务机构在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书面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资助申请表》。

  3.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提交五年内不转向经营的书面承诺(明确在五年内转向经营的,应当向审批的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书面同意后,在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退还接受的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并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

  5.其它相关材料。

  (四)资助资金的审批

  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民政部门对获得资助的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终止给付相应的运营资助;已经给付的,予以追回或在下一次申请时相应调减:

  (一)收住对象死亡的;

  (二)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协议的;

  (三)其他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的情形。

  第六条  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设立单独帐户,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三)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查询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资助资金进行审计。

  第七条  用地优惠

  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实行有偿使用,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计划公布后,在明确土地用途为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前提下,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有关部门应当适当给予减免有关行政收费。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第九条  税收优惠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医疗服务优惠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含康复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经审核,可以作为社保定点医疗机构。

  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科研立项、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十一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未经民政部门同意转向经营的,不得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用途。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其主要场地和设施改变用途申请时,要征求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意见,确保其已退还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和已减免的相关费用,并已妥善安置好收住对象后才能进行审批,并不再享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或违反资助协议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限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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