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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渔船更新改造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时间:2015-04-16 15:44:0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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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海洋渔业转型升级提高海洋渔业发展水平的意见》(粤府〔2013〕67号)精神,加快渔船更新改造,推动我市海洋渔业转型升级,提高海洋渔业发展水平,加快海洋强市建设步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以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和提升海洋资源保护开发能力为主线,逐步淘汰我市传统小型木质渔船,建造现代化大型钢质渔船,充分利用外海和外国渔业资源,有序开发南沙渔业,发展壮大远洋渔业,进一步转变海洋渔业生产方式,推动海洋渔业转型升级,加速提升我市现代渔业发展规模、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发展目标。按照“一年有变化、二年见成效、三年改变面貌”的目标要求,到2017年,全市200吨以上钢质渔船达250艘以上,捕捞年产量达30万吨以上;到2020年,全市200吨以上钢质渔船达300艘以上,捕捞年产量达40万吨以上。组建多支实力较强的外海和远洋捕捞船队,培育一批实力雄厚、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的渔业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渔船更新改造。建立木质渔船退出机制,强化渔船“小改大、木改钢”。充分发挥市场资源调配作用,采用政策扶持和行政管理相结合手段,引导渔民淘汰传统木质渔船,建造大型钢质渔船,减少近岸作业,转向外海或国外作业。今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新建木质渔船申请;不再受理建造小渔船(拖网作业88.2千瓦以下,其它作业8.8千瓦以下)申请;不再受理渔船卖出湛江市外申请,集中指标造大船;加强渔船检验,对已到使用期限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渔船禁止出海作业,并指导船主进行更新改造。禁止“三无”(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有效船舶证件)船舶从事渔业活动,并逐步取缔现有“三无”渔船。

  (二)加强渔港渔船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对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省二类渔港的规范管理,彻底改变脏、乱、差无序局面。建立渔船交易服务中心,发挥资源调配和渔业公共服务作用,收集渔船动力指标造大船。加大捕捞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力度,提高渔民现代化生产能力。鼓励引导沿海村(居)委会成立渔业委员会或渔民专业合作社,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我协调和发展能力,发展壮大渔业经济组织,培育渔业龙头企业,加快渔业现代化发展进程。

  三、扶持政策

  (一)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商务、经济和信息化、海洋渔业、科技等部门要将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纳入国家和省对21世纪丝绸之路建设、对外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等相关政策扶持范畴,积极争取上级加大对我市渔船更新改造资金扶持力度。

  (二)设立市级渔船更新改造专项资金。市财政自2014年起,连续4年(2014-2017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支持更新改造渔船,建设渔船公共服务平台,培训渔业捕捞技术人才,构建渔船交易服务中心和支持渔业渔船行业组织建设。

  1.扶持渔船建造和更新改造。对新建可从事外海、远洋作业的大型钢质渔船(总吨位200吨以上),船舶经检验合格,取得启航作业相关许可证,市财政实行贴息奖励政策。奖励办法如下:

  (1)总吨位为200-300吨(不含300吨)的渔船,每艘贷款贴息奖励25万元;300-400吨(不含400吨)的渔船,每艘贷款贴息奖励30万元;400-500吨(不含500吨)的渔船,每艘贷款贴息奖励35万元;500吨以上的渔船,每艘贷款贴息奖励40万元。

  (2)贴息奖励方式:船主申报,取得捕捞许可证并出海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每年年终一次性奖励。

  (3)收购动力指标建造的渔船,必须有50%以上是收购本市的渔船动力指标(远洋渔船除外)。对已享受贴息奖励政策的渔船,如10年内迁离我市,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否则渔船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4)渔船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年初作出预算安排,并拨付到市海洋渔业局专门账户。

  2.扶持渔港建设和管理。每年安排渔港建设和管理资金70万元。其中,中心渔港每个安排资金8万元;一级渔港每个安排资金6万元;省二类渔港每个安排资金4万元。支持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加大对渔港港容港貌的管理,解决大型渔船停靠难和渔船无序停泊给安全避风带来隐患等问题。

  3.扶持渔船交易服务中心建设。建立渔船交易服务中心,今后渔船买卖必须进入渔船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发挥资源调配作用,特别是加强渔船功率指标调配能力,支持建造外海作业的大型钢质渔船。加强渔业公共服务能力,发挥广东海洋大学和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技术优势,加大捕捞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力度。每年安排经费100万元。其中,培训经费40万元,培训人数100人,获得职务船员证书;渔船交易服务中心运行经费60万元,用于组建和扶持渔船交易服务中心运作。

  4.扶持成立行业组织。鼓励引导渔民成立渔业委员会或渔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在生产组织、渔获销售、后勤补给等方面的协作,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我协调和发展能力。对具有办公场地、组织机构健全的渔业委员会或渔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环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外海远洋渔业的贷款规模,推动金融机构结合海洋渔业产业特点,积极探索贷款新品种,创新担保方式,拓宽抵押物范围,优化信贷审批流程,逐步建立企业投资、财政贴息、金融机构信贷倾斜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把渔船更新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着力提升渔船装备水平,提高捕捞渔船抗风险能力,增强从事外海和远洋捕捞生产能力,促进海洋捕捞和远洋渔业的稳定发展。

  (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的指导,借助主流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加强渔船更新改造扶持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调动渔民更新改造渔船的积极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协作,为渔民办理渔船更新改造手续创造更快、更便捷的通道。

  五、本意见由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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