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广新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湛江市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97号),切实加强我市文物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工作思路,大力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雷州半岛文化、加强社会教育、服务城乡建设、推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充分激发文化事业的动力和活力。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严格遵循文物保护规律,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文物保护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与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和谐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统筹兼顾,开拓创新,推动全市文物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0年,建立起相对完善、富有雷州半岛特色的文物保护体系和利用模式,实现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法治化,使全市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资源进一步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并得以传承和发展。实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增至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增至38处。完成重点文物保护工程5项以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启动率达95%以上。引导博物馆事业有序发展,全市依法设立的博物馆总数达到8家以上。文物执法力量不断增强,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90%以上有完善的文物安全措施。全市文物的展示与利用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60%以上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实现对公众开放,文物利用水平和文博创意产品开发成效明显。
三、切实强化和落实各方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树立科学保护文物的正确理念,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保护为主、保用结合,在严格保护文物的基础上,有效挖掘文物蕴含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充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统筹协调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文物及文物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文物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划,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在进行土地利用、道路修建和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时,项目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应当将文物主管部门进行文物考古评估作为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财政部门要落实文物保护资金,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控制要求等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作为项目审批依据。教育部门要在专业结构、人才培养等方面对文物工作给予支持和倾斜,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将文物保护纳入学校课程设置或教学计划。旅游部门编制旅游规划应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公安、海关、工商、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加大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并在结案后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其他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责任。
(三)落实社会责任。乡镇文化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文物的监督与巡查。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签订保护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持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内容;需要变更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管理体制或者隶属关系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鼓励和支持非国有文物所有人将文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所有权、使用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文物,其修缮、修复、保养和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四)严格责任追究。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责任人、上级单位责任人和当地政府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五)实施文物保护固本提升工程。全面提升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完成全市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保“四有”工作完成率达到100%。加强濒危文物抢救、保护与维修,注重文物的日常保养维护,依法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加强对文物周边环境和历史风貌的保护。完善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措施以及管理规定。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实现由抢救性保护向预防性保护转变。完善文物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和馆藏文物退出机制。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文物经营活动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
(六)实施雷州半岛遗产抢救保护工程。加强海上丝绸之路文物史迹的保护与研究工作,提升海上丝绸之路重点史迹保护、展示和利用水平。实施雷州民居的重点保护工程,逐步探索有雷州半岛特色的传统村落保护方法。实施全市古驿道的调查、保护与展示工程,将有历史价值的古驿道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促进古驿道保护利用项目与绿道建设、精准扶贫、农村环境改善、文化旅游、全民健身等相结合。
(七)实施近现代文物重点保护工程。加强原抗战文物等革命文物的认定与调查,落实对革命文物修缮和养护的经费保障,开展系列专题展览,充分发挥革命旧址的爱国主义教育阵地作用。加强近现代名人故居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实现文物保护与城市更新的有机结合。
(八)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强文物保护规划与各层次规划衔接,严格按照规划落实文物本体保护及周边环境风貌控制。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在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加强“三旧”改造及城市更新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对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用地及建设项目,应按程序征求文物部门意见,确保文物得以保护。区域内考古发掘单位应及时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移交出土文物。
(九)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加快开展文物确权工作,积极研究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文物保护补偿办法,加大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多方筹措保护资金。在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参与文物保护与利用的新途径。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大力支持和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推广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建立政府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资助和培训机制。将文物志愿服务纳入湛江文化志愿者行动计划,组织广大文物志愿者参与文物博物馆导览、讲解、宣传、安全巡查等工作。
(十)完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文物保护、管理等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将文物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建立文物安全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安全情况;建立文物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预案。加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发挥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作用,依托农村文体协管员队伍,组建文物保护义务监督员,实现全市文物安全监管全覆盖。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试点,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五、稳步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
(十一)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强化文博单位的社会教育功能,充分发挥文博单位开展优秀传统文化宣传展示的独特优势,推动成为培育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阵地。全面梳理馆藏,充分发挥博物馆收藏、保护、展示历史文化资源的优势,提高文物展出率,利用高科技手段创新展陈形式,推进“文物进校园”活动,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纪念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十二)提升文博事业惠民水平。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在有利于文物保护、合理确定承载量的前提下,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将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制作或引进一批精品展览,打造一批智慧博物馆,推广一批生态博物馆,建设一批社区微型博物馆。完善博物馆设施,支持新建、改扩建一批县级博物馆。开展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的对口帮扶活动,提升非国有博物馆展览水平。继续举办免费文物鉴定咨询活动,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文物鉴定服务。积极开展民间收藏鉴定试点和文物鉴赏进校园进社区活动。
(十三)充分挖掘文物的利用价值。构建全市博物馆文物数字化资源平台,推动博物馆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让馆藏文物得到充分利用。利用互联网开展精品文物、精品展览的数字产品制作与推广。推动文物与教育、文创、动漫、设计、旅游等领域的跨界融合。支持建设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特色文化城镇和乡村。深入挖掘文化与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积极探索陈列展示、文创产业、旅游景区、教育基地等有效可行的文物建筑合理利用模式,鼓励推广“业主托管+社会资金”“政府统租+业主分成”“社会组织+业主参与”等形式多样的传统民居合理利用运作方式。统筹推进我市文物合理利用试点工程。
(十四)加大文博单位创意产品开发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88号),加大博物馆文化创意资源及文物版权开放力度,鼓励博物馆与高校以及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推动社会资金与博物馆文物资源相结合,促进文博创意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提升湛江文博创意产业发展水平。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表等形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培育若干骨干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
(十五)加强文博事业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对外文博交流与合作,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外业务交流与技术合作。积极参与国家对外文化交流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加大雷州半岛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力度。
六、完善保障机制
(十六)完善规范与标准。严格遵守国家、省相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推动制订完善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逐步建立健全全市文物保护的标准化及规范化体系。
(十七)加强人才培养。保证博物馆人员编制落实、培训经常、经费到位。创新人才管理机制和改革人才评价机制,以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为依托,扶持建设一批文物保护人才培养基地。加大非文物系统管理的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加大市内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文物保护、文物修复、科技鉴定、水下考古、展陈设计等专业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十八)落实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辖区文物保护的需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按比例递增。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开展文物保险产品试点,拓宽社会资金投入。可通过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和出台文物保护补偿办法等方式,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及博物馆建设。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文物项目储备库,确定文物事业发展目标和重点建设项目。
(十九)加大执法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行政执法综合改革中进一步强化文物执法工作,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强化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各级文化市场执法队伍要落实专人专职开展文物执法工作,加大文物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建立文物定期巡查制度,由县级文物行政管理人员会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开展文物日常巡查工作,定期对文物、博物馆单位的保护管理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及时制止与查处违法行为。建立文物违法案件公示、公告制度,形成长效监督制约机制,警示、震慑文物犯罪和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
(二十)加强科技支撑。“十三五”期间,建成湛江市文物保护科技中心,推动各类文物的保护修复和文物保护科技领域的研究与应用、培训与咨询、交流与合作。构建湛江市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区域平台和湛江市区域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提高我市馆藏文物收藏和展示环境的实时监测水平,提升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能力,全面改善我市文物保存现状。利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建设集全市文物资源基础数据、动态管理、展示教育和公众服务于一体的文化遗产信息系统,建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的二维、三维空间信息。
(二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全市文物法规、保护理念和保护成果的宣传教育和普及推广力度,组织全市新闻媒体在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国际古迹遗址日等重要节日期间,开展文物公益宣传活动。加大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和重要考古新发现的宣传力度,组织文物精品展览、讲座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进军营,推进文物保护成果融入国民教育。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构建全社会共同保护文物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