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户籍人口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保障我市居民的殡葬基本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免除我市户籍人口(不含政策性获得丧葬费补助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自2014年7月1日起,凡在本市死亡且遗体实施火化以及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施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以下已获得政策性丧葬费补助的人员不列入免费对象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二)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三)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新农保)。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综合最高每具180元(普通殡葬专用车,市内);
(二)遗体存放费(冷藏防腐,3天以内),最高每天每具80元;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费,最高每次230元;
(四)骨灰寄存费(2年以内)最高每年50元,或生态葬(树葬、海葬);
(五)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含骨灰清理、包装),综合最高每具250元。
上述免费服务项目的标准,按照市、县(市、区)(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下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最高免费限额为1000元。收费标准若经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的,按新的最高收费标准确定免费限额。对我市户籍人口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等4种人的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仍参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湛民福〔2011〕18号)文件要求执行,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三、办理程序
符合免费服务对象死亡后,丧事经办人(死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四、经费结算
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规定的,丧事经办人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本市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丧事经办人需凭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异地火化证明及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到户籍所在地殡葬管理部门领取费用。
五、经费来源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由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担,纳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解决,专款专用。
(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先由殡仪馆垫付,按双月结算。殡仪馆应按时填写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并附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复印件送属地民政部门审核,由属地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加具意见并盖章,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盖章。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10日前将资金划入殡仪馆账户。
六、监督管理
殡仪馆要认真执行户籍人口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政策,严格把关;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本通知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依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