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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湛江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3-07 16:04: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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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立湛江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关于建立湛江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

  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广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639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兼顾、科学划定。要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以水土资源环境条件较好、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优势产区为重点,选择优质地块划定“两区”,划足数量、划优质量、土地挂钩,切实将“两区”落实到田间地块,做到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

  省下达我市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划定任务是: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166.07万亩(全部为水稻)、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9万亩(全部为天然橡胶)。

  (一)粮食生产功能区。根据资源禀赋、发展潜力、产销平衡等条件,结合各县(市、区)和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现有水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现有水稻种植面积等因素,将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具体分解划定任务见附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逐级分解落实到镇、村(组),并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细化落实到农户和田块。

  (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根据省的工作安排,湛江划定天然橡胶生产保护区9万亩。划定工作由省农垦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因此不列入本实施方案。

  三、时间安排

  按照省3年完成划定任务的要求,2017年在廉江市开展划定试点,2018年全市全面推进划定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划定任务,做到全部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在完成划定的基础上,着力推进“两区”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两区”建设任务,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产能提升、服务健全、管护到位、生产现代化的“两区”,提高我市水稻和天然橡胶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四、划定标准

  结合当前水稻种植田块类型特点,各地在开展划定工作时,应优先将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的水田划定为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

  (一)已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土壤较为肥沃、耕地质量等级在五等以上的水田,近年来基本种植水稻的田块。

  (二)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平原地区连片水田面积不低于300亩,丘陵地区连片水田面积不低于30亩。

  (三)农田水利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灌溉条件较好,排灌能力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生态环境良好,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

  (四)周边涉及农业生产的河道水系通畅、灌溉条件保障、交通相对便利,农用输电线路等设施能满足生产需求,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要求的田块(划入粮食禁止生产区域的,不得划为粮食生产功能区)。

  五、工作步骤

  (一)深入开展调查。县级政府要组织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深入开展调查,摸清当地连片水田和水稻种植水田分布情况,试点县(市)在2017年底前,其他县(市、区)和管委会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二)制定划定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土地利用、农业发展、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按照连片划入标准和上级分解下达的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制定本地区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方案。划定方案要包括划定总面积、分区数量、各区连片面积、分布地点(到镇到村到户)、当前种植作物类型、农田基础设施情况等内容,并明确各环节具体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试点县(市)在2017年底前、其他县(市、区)和管委会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三)规范开展划定。划定方案经县级政府审定后,由农业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划定。划定的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要明确到镇、村的具体地块并统一编号,标明“四至”及拐点坐标、连片面积以及灌排工程条件、耕地质量等级、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相关信息。试点县(市)在2018年底前、其他县(市、区)和管委会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划定工作。

  (四)上图入库管理。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档立卡、登记造册,把划定的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地块具体落实到图上,并根据农田实际情况核定修正,及时“上图入库”。

  (五)组织成果验收。要加强工作督导,及时组织开展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核查和验收,在成果验收合格并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将划定成果报送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市农业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各市“两区”划定工作的指导服务,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汇总各县(市、区)和管委会“两区”划定成果,形成全市“两区”布局“一张图”和数据库。

  六、建设保护

  (一)落实保护责任。县级政府是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的保护主体。严格“两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将“两区”地块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经营主体加强设施管护。具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权限的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积极推动制定“两区”监管方面的法规规章。各地划定的“两区”由当地政府公布,及时树立标志牌,标明地点编号、建设地点、连片面积、组织划定和管理责任单位、立牌单位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擅自改变“两区”标志牌。

  (二)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基础建设,统筹整合涉及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资金,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步伐。积极实施“藏粮于地”战略,坚持耕地数量与质量并重,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提升“两区”耕地质量。制定耕地质量建设标准,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稳定提高“两区”产能。

  (三)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在划定的“两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化肥减施增效技术,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配方肥、高效缓(控)释肥、生物肥。加快植保机械更新换代,集成推广全程农药减量控害技术模式。构建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通过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等措施严格控制限制使用农药的施用,重点推广使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力争到2020年,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加大农业面源污染和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力度,逐步形成生产、生活、生态协调的美好清洁农区田园。

  (四)发展农业综合服务。加快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打造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喷药施肥、技术推广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扶持多种类型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培训、货款担保、农业保险资助等服务,让农民分享更多农业增值利润。加快培育农机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广泛开展联合作业、跨区作业、维修保养等专业服务。探索开展政府购买农业生产性服务试点,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统一开展种苗供应、技术推广、机种机收、肥水管理、植保防疫等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五)加强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两区”信息化监测监管体系,定期对“两区”范围内的水稻生长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强化信息调度,实行精准管理。建立健全“两区”定期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更新“两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开放“两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接口,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七、扶持政策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两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重点领域,各地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要以“两区”为重点方向,现有的高标准农田、农业综合开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积极向“两区”倾斜。将连片面积较大“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省、市级重点项目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投资项目,加强田间工程、节水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两区”建设投融资机制,吸引政策性银行、工商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

  (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和运行机制,推进“两区”范围内各类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机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逐步提高产粮大县的人均财力保障水平,推进产粮大县率先在“两区”范围内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农户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扶持政策。

  (三)创新金融支持政策。在符合条件的“两区”范围内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加大信贷支持。优先在“两区”范围内探索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试点,推动“两区”农业保险全覆盖。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主动与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对接,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信贷担保服务。

  八、保障措施

  (一)落实县级主体责任。“两区”划定工作以县为基础推进,县级政府是“两区”划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两区”划定和建设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县级主体责任,按时、按量、优质完成“两区”划定与建设任务,并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列入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二)明确部门分工。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查,确保“两区”划定和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两区”建设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组织和协调“两区”划定、建设各项工作,制定相关划定、验收、考核评价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统筹整合,优化使用方向。水利部门要根据“两区”的水资源条件,做好项目规划和资金安排,加强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控制“两区”耕地占用审批,强化保护并做好上图入库工作。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企业优先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粮农民签订粮食收购订单。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两区”划定与建设。

  (三)经费保障。为了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和配套解决“两区”划定专项经费,用于采购技术服务单位、调查与划定、“两区”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四)严格督导考评。建立“两区”划定目标考核机制,严格奖惩制度,将“两区”划定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并建立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报送资料不及时、信息不畅、工作延误等地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扣除相应考核分值;对考核合格先进单位予以资金、项目和政策优先支持。

  附件:湛江市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分解表

附件:

 

湛江市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亩

县(市、区)

耕地面积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其中:水田面积

2016年水稻

种植面积

粮食生产

功能区划定面积

备注

 

 

 

 

 

 

 

全市

合计

700.45

550.62

244.14

314.2

166.07

下达

廉江市

124.63

107.45

70.8

90.08

48.16

下达

徐闻县

108.31

74.07

17.86

18.85

12.32

 

雷州市

213.1

184.23

80.1

81.89

55.29

 

遂溪县

149.62

117.28

31.44

48.14

21.7

 

吴川市

44.06

41.14

27.81

37.18

19.19

 

麻章区

25.48

12.53

6.68

12.01

4.61

 

坡头区

18.22

10.21

6.96

15.93(含南三岛)

4.8

 

开发区

10.08

0.89

0.7

7.7

0

 

霞山区

2.14

0.75

0.62

1.8

0

 

赤坎区

0.83

0.46

0.27

0.63

0

 

南三岛

3.98

1.61

0.9

 

0

 

说明:

1.湛江市、廉江市的耕地面积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水田面积由省国土资源厅提供,其他县(市、区)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                                          

2.廉江市为省指定的试点县,任务已由省下达。                    

3.水稻种植面积为统计年鉴数字。             

4.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赤坎区、霞山区为非重点粮食生产大县,需划定面积均不足一万亩,不下达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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