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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5 16:24:08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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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

  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坚持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我市城镇化建设及人口流入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实际。

  二、具体条件

  (一)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其随迁子女通过积分入户我市的,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可在其入户的县(市、区)(含湛江开发区,下同)报名参加中考,并与入户地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军人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等,按相关政策规定参加中考。

  (三)经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市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异地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学籍所在地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报名参加中考,并与学籍所在地户籍考生同等录取。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须由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出具证明。

  (四)随迁子女在我市初中毕业,且只报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的,不受户籍、就学年限等限制,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报名参加中考。

  (五)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回本人原户籍地报名参加中考,并由我市学籍所在县级及以上教育等部门协助出具有关证明。经户籍所在地级市招生部门同意的,可在我市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借考,但须回到户籍所在地参加录取。

  随迁子女参加我市中考的实施办法自2013年开始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同时实行。

  三、管理机制

  (一)加强政府统筹,切实解决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切实提高规范化学校办学条件,充分挖掘办学潜力,增大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积极为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创造条件。

  (二)加强部门协调,建立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服务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中考政策。教育部门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中考工作,加强我市教育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数据,全面掌握随迁子女的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调配资源,协调招生考试等部门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并负责对随迁子女在我市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进行审核。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进行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险信息,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进行审核。发展改革部门要把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加强政策宣传,确保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顺利实施。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随迁子女中考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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