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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4-24 16:00:33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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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结合湛江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责任感

  当前,我市的毒情依然严峻,吸毒人员基数较大,超千人的县(市、区)、超百人的镇(乡、街道)较多。因吸毒带来的治安刑事案件高发、毒品滥用引发艾滋病传播扩散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既是贯彻落实《戒毒条例》、科学发展观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强吸毒人员管控、减少毒品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贯彻《戒毒条例》,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作为民生、民心、和谐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实,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机构建设。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设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职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乡、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由一名中心副职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检查、协调和督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制作相应印章,完善办公设施。村(居)委会设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成员由村 (居)委会负责人、社区民警、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社区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禁毒志愿者等组成,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落实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20—30名吸毒人员配备l名工作人员的比例动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足20名的,至少配备l名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可通过招录禁毒协管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保障。

  (三)落实社区戒毒(康复)经费保障。县(市、区)政府(含湛江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统筹解决,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主要工作职责

  公安部门——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设,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登记,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基础数据;依法对涉嫌吸毒人员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检测;对查获的吸毒人员,认定为吸毒成瘾或严重成瘾的,要依法落实戒毒措施,列入动态管控。对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依法责令社区康复;做好执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法律文书的制作、审批、送达和人员的移交工作;依法做好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的衔接工作;参与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三年未复吸的戒毒人员解除动态管控;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规范戒毒医疗机构或从事戒毒治疗机构的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组织医疗机构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必要的生理、心理治疗;组织社区医生参加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身体状况,对传染性疾病等特殊情况采取应对措施;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司法部门——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刑释解教吸毒人员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在所戒毒人员的宣传教育,为社区康复工作打好基础;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综合矫治和司法援助。

  民政部门——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范畴;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技能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将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畴;积极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援助,帮助其回归社会。

  教育部门——将禁毒预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内容,提高在校学生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子女提供便利和照顾;在校学生出现染毒情况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优势和工作对象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组织禁毒志愿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行为矫治、关怀救助和教育挽救等工作。

  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检查、督导、考核镇(乡、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督促镇(乡、街道)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和办公场所;动员各方资源,推进戒毒康复基地(点)建设;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分。

  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组织、指导村(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建设,落实人、财、物的保障工作;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康复的衔接工作;开展禁毒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营造禁毒氛围;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基本工作台帐。

  村(居)委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准确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基本情况,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一人一档案制度;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实际情况,制定个体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协助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尿检;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法制、禁毒宣传教育,开展跟踪帮教、心理干预,帮助其解除对毒品的依赖,提高拒毒能力;开展上门家访,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谈心,掌握其思想、生活、交友等情况;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就业指导和援助;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告诫,对严重违反协议或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责任追究

  对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未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的;

  (二)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或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吸毒人员认定为吸毒成瘾或严重成瘾,不采取戒毒措施的;

  (四)其他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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