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设定了证明事项的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了证明事项的市政府规章,市县两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乡镇(街道)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任务
(一)市直有关部门(含所属公用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下同)要牵头梳理本系统(市、县、镇三级,下同)实施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分别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对可直接取消的,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程序;对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部取消。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清理意见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梳理阶段。
1.市直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设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抓紧行动,全面清理筛查各类证明事项,并填报证明事项清理目录(详见附件2-4)。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填报相关清理表格(详见附件5-7)。
(二)征求意见阶段。
1.各地、各部门须在2018年11月2日前完成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社会征询(网络征询、媒体公布、企业走访、基层调研、专家论证等)。在广泛收集或听取意见基础上,按照“六个一律”原则,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角度,对每一项证明逐一论证,逐项提出清理意见,尤其是“便民替代措施”应当更加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不得变相加重企业群众负担。经社会征询后拟提出保留、取消意见的证明事项(纸质版一式三份及可编辑电子版)于2018年11月9日前报送市法制局(联系人:周戈,联系电话3181537)。
2.市法制局对各地、各部门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后,根据需要,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要于2018年11月16日前将书面反馈意见报送市法制局。
(三)论证审查阶段。
市法制局会同市编办等部门对证明事项清理意见进行合法、合规、合理性论证审查,于2018年11月30日前提出审查意见,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及时将审查意见反馈部门进行确认。
(四)审定上报阶段。
市法制局对各地、各部门确认的取消和保留意见的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审核汇总,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法制办,并向社会公布。
四、职责分工
(一)市法制局:牵头负责全市证明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市编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对各地、各部门上报证明事项的审核。
(二)市编办(审改办):负责对部门取消、保留的各类证明事项的合规性审核。
(三)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系统证明事项的清理申报和组织落实,指导协调下级部门证明事项清理规范工作。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督促落实本地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和汇总上报相关清理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落实,切实做好本次清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于2018年10月8日前把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1)报送市法制局。
(二)在此次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清理结果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及时做好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和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更新办事指南,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今后,证明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增设各类证明。未列入清单范围内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四)各地、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定,加快部门文件信息互联互通,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
附件:1.联络员名单
2.湛江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
3.湛江市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
项目录
4.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目录
5.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目录
6.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目录
7.乡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目录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5日
附件1:
联 络 员 名 单
单位(公章):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备 注 |
注:此件传真至3181541或邮至845367241@qq.com。
附件2:
湛江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
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索要 层级 | 便民替代措施 | 建议保留(取消)的理由 | 备注 | |||
名称、制定(修订)日期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具体用途 | 开具单位 | 年受理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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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要求:本表只填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
填写说明:
1.证明名称: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8〕47号文通知要求,梳理证明事项并规范填报事项名称。
2.设定依据:按照“《依据名称》+制定(修订日期)+具体条款内容”的格式,规范填写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注意,所有证明事项只填写设定该证明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填写设定依据以外的其他依据。比如:地方性法规设定了某证明事项,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根据地方性法规对该证明事项作了规定的,设定依据只填写地方性法规,不填写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索要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在办事时出具有关证明的部门。
4.具体用途: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出具有关证明具体用途。
5.开具单位:为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开具证明的单位。
6.年受理量:2017年度受理与该证明事项对应的行政事项数量。
7.索要层级:填定该证明事项索要部门的具体层级。乡级、县级、市级。
8.建议取消的理由:可分为以下几种,供参考:(1)该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2)该证明事项可以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3)该证明事项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4)该证明事项不适应形势需要;(5)其他具体理由(部门根据实际自行填报)。
9.建议保留的理由:部门根据实际自行填报。
附件3:
湛江市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索要 层级 | 便民替代措施 | 备注 | |||
名称、制定(修订)日期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具体用途 | 开具单位 | 年受理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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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要求:本表只填报市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填写说明:
1.证明名称: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8〕47号文通知要求,梳理证明事项并规范填报事项名称。
2.设定依据:按照“《依据名称》+制定(修订日期)+具体条款内容”的格式,规范填写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注意,所有证明事项只填写设定该证明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填写设定依据以外的其他依据。比如:地方性法规设定了某证明事项,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根据地方性法规对该证明事项作了规定的,设定依据只填写地方性法规,不填写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索要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在办事时出具有关证明的部门。
4.具体用途: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出具有关证明具体用途。
5.开具单位:为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开具证明的单位。
6.年受理量:2017年度受理与该证明事项对应的行政事项数量。
7.索要层级:填定该证明事项索要部门的具体层级。乡级、县级、市级。
8.备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若认为有个别证明事项经实践证明确有必要保留,可以在备注栏阐述具体理由,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附件4:
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目录
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索要 层级 | 便民替代措施 | 备注 | |||
名称、制定(修订)日期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具体用途 | 开具单位 | 年受理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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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要求:本表只填报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填写说明:
1.证明名称: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8〕47号文通知要求,梳理证明事项并规范填报事项名称。
2.设定依据:按照“《依据名称》+制定(修订日期)+具体条款内容”的格式,规范填写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注意,所有证明事项只填写设定该证明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填写设定依据以外的其他依据。比如:地方性法规设定了某证明事项,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根据地方性法规对该证明事项作了规定的,设定依据只填写地方性法规,不填写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索要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在办事时出具有关证明的部门。
4.具体用途: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出具有关证明具体用途。
5.开具单位:为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开具证明的单位。
6.年受理量:2017年度受理与该证明事项对应的行政事项数量。
7.索要层级:填定该证明事项索要部门的具体层级。乡级、县级、市级。
8.备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若认为有个别证明事项经实践证明确有必要保留,可以在备注栏阐述具体理由,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附件5:
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目录
名称:(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索要 层级 | 便民替代措施 | 备注 | |||
名称、制定(修订)日期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具体用途 | 开具单位 | 年受理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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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要求:本表只填报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填写说明:
1.证明名称: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8〕47号文通知要求,梳理证明事项并规范填报事项名称。
2.设定依据:按照“《依据名称》+制定(修订日期)+具体条款内容”的格式,规范填写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注意,所有证明事项只填写设定该证明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填写设定依据以外的其他依据。比如:地方性法规设定了某证明事项,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根据地方性法规对该证明事项作了规定的,设定依据只填写地方性法规,不填写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索要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在办事时出具有关证明的部门。
4.具体用途: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出具有关证明具体用途。
5.开具单位:为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开具证明的单位。
6.年受理量:2017年度受理与该证明事项对应的行政事项数量。
7.索要层级:填定该证明事项索要部门的具体层级。乡级、县级、市级。
8.备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若认为有个别证明事项经实践证明确有必要保留,可以在备注栏阐述具体理由,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附件6: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目录
名称:(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索要 层级 | 便民替代措施 | 备注 | |||
名称、制定(修订)日期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具体用途 | 开具单位 | 年受理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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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要求:本表只填报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填写说明:
1.证明名称: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8〕47号文通知要求,梳理证明事项并规范填报事项名称。
2.设定依据:按照“《依据名称》+制定(修订日期)+具体条款内容”的格式,规范填写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注意,所有证明事项只填写设定该证明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填写设定依据以外的其他依据。比如:地方性法规设定了某证明事项,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根据地方性法规对该证明事项作了规定的,设定依据只填写地方性法规,不填写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索要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在办事时出具有关证明的部门。
4.具体用途: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出具有关证明具体用途。
5.开具单位:为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开具证明的单位。
6.年受理量:2017年度受理与该证明事项对应的行政事项数量。
7.索要层级:填定该证明事项索要部门的具体层级。乡级、县级、市级。
8.备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若认为有个别证明事项经实践证明确有必要保留,可以在备注栏阐述具体理由,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附件7:
乡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目录
名称:(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行政 事项 | 开具 单位 | 年受 理量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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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要求:本表只填报乡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填写说明:
1.证明名称: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8〕47号文通知要求,梳理证明事项并规范填报事项名称。
2.设定依据:按照“《依据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内容”的格式,规范填写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注意,所有证明事项只填写设定该证明事项的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据,不填写设定依据以外的其他依据。
3.索要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在办事时出具有关证明的部门。
4.行政事项: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出具有关证明的行政事项(或者具体用途)。
5.开具单位:为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开具证明的单位。
6.年受理量:2017年度受理与该证明事项对应的行政事项数量。
7.行使层级:勾选该证明事项索要部门的具体层级。若同一证明事项有多个层级索要的,各层级同时勾选。
8.备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若认为有个别证明事项经实践证明确有必要保留,可以在备注栏阐述具体理由,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