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督办市政协重点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督办市政协重点提案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督办市政协重点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市政府主要领导督办市政协重点提案(以下简称重点提案)各项服务保障工作,推动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增强办理实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广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重点提案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督办省政协重点提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提案,指市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委员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提出并立案,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提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确定督办的政协提案。
重点提案可以是单件重点提案;也可以是提案者广泛关注的一个方面的若干件提案并案组成的系列提案,每一件提案为该系列提案的一个专题提案。
第三条 重点提案遵循加强领导、增进沟通、注重质量、务求实效的原则,按照制订方案、部门调研、意见汇总、市长调研协调、办理答复五个阶段开展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法治理念,强化协作意识和时限意识,确保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主办单位应担负牵头办理责任,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形成办理工作合力。
第二章 重点提案的遴选和确定
第五条 重点提案必须是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 拟订重点提案的初选目录。在市政协全会期间,由大会提案组根据重点提案条件分别从初审的提案中遴选出若干重点提案,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拟定重点提案初选目录,报主席会议审定作为市党政主要领导督办的市政协备选重点提案。
第七条 协商确定备选重点提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征求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与市府办公室先行沟通协商,从市政协重点提案备选目录中遴选出若干件提案,作为备选重点提案。经市政协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后,由市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长审定1件以上提案作为重点提案。
若未能从市政协重点提案目录中选定重点提案,则由市府办公室商请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重新拟出备选重点提案,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重点提案的办理
第八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由市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提案主办、会办单位负责具体办理。部门办理阶段主要包括制订方案、部门调研、意见汇总三方面工作:
(一)制订方案阶段。
提案主办单位会同各有关会办单位,全面分析提案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督办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方案应包括办理目标、办理方式、工作分工、进度安排等内容。
市府办公室经商提案主办、会办单位,对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按程序报经市长审定后,批转主办、会办单位组织实施。
(二)部门调研阶段。
提案主办单位会同有关会办单位,围绕提案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分析提案所提问题的主要原因。由提案主办单位组织有关会办单位召开提案办理协商座谈会,针对提案反映问题和前期调研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协商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座谈会应邀请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领导和相关提案者参加,广泛听取并充分吸纳提案者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积极与提案者协商完善重点提案办理意见。
(三)意见汇总阶段。
提出办理意见。由提案主办单位会同有关会办单位结合前期调研和座谈协商情况,对照提案提出的意见建议,逐一进行梳理回应,并就办理意见加强与提案者协商。对于合理化意见建议要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措施,并列出各项措施的实施时间表和预期目标;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订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无法解决的意见建议,应向提案者说明具体原因,争取提案者的理解和支持。
汇总办理意见。提案会办单位按照重点提案的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意见函送提案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经协调有关会办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办理态度、办理过程、办理意见、办理效果均取得提案者满意的基础上,汇总形成重点提案答复意见(送审稿)。
第四章 市长调研协调
第九条 制订市长调研协调工作方案。由提案主办单位会同有关会办单位研究制订方案报市政府,市府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市长开展调研协调工作。
第十条 市长适时带领提案主办、会办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听取有关单位推进解决提案所反映问题的情况汇报,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市长调研协调后,适时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听取提案主办、会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汇报和提案者的有关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提案办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邀请市政协及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有关领导、提案者参加。
会议有关材料由提案主办单位会同有关会办单位准备;有关会务工作由提案主办单位牵头负责,市府办公室做好指导和协助工作。
第五章 办理答复和跟踪落实
第十二条 提案主办单位根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精神,会同有关会办单位修改完善重点提案办理答复意见,送市府办公室报市长审定后,由提案主办单位按照市政协规范答复格式正式行文答复相关提案者,抄送市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市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做好重点提案的督查督办工作,将有关后续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点督办事项,督促各办理单位抓好落实,并适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