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
湛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3〕34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湛府〔2013〕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发展改革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广新局、安全监管局组成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3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在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自评的基础上实施年度考核。
第六条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考核工作组根据年度工作实际,于每年1月10日前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
(二)各地自评。考核对象总结上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月25日前将自评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三)考核实施。每年第一季度,由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有关县(市、区)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故意干扰、阻碍考核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