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11-22 12:02:4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打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

  湛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3〕34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湛府〔2013〕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发展改革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广新局、安全监管局组成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3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在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自评的基础上实施年度考核。

  第六条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考核工作组根据年度工作实际,于每年1月10日前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

  (二)各地自评。考核对象总结上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月25日前将自评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三)考核实施。每年第一季度,由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有关县(市、区)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故意干扰、阻碍考核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