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粤府令20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为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包括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负责处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市直单位和下级政府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市直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本单位法律事务,以及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以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和市直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第六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第七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八条 市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报市政府批准。
市直单位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由该单位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九条 市政府及市直单位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市政府聘用政府法律顾问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其合同授权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签订;市直单位聘用政府法律顾问的合同,由聘用单位签订。
市政府应当聘请3名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市直单位应当聘请1名以上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期1至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聘用单位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受聘用单位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八)办理聘用单位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提前参与: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
(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
(三)涉及聘用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
(四)需要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或进行调研。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及市直单位重大会议,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并听取其建议或意见。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当签署政府法律顾问的姓名,政府法律顾问为律师的还需加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对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对政府法律顾问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应当在综合分析其法律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办理,向市政府或市直单位报送法律意见时,应当附上政府法律顾问所出具的意见书。
第十六条 法律服务费在政府采购限额范围内的,可以由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或相关市直单位集体研究择优选聘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市直单位委托政府法律顾问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需要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市政府及市直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
(三)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市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聘请法律专家或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根据法律服务实际工作支付合理报酬。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对政府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以及社会效果等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所需经费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
市直单位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所需经费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湛江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湛府办〔201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