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湛江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情况、抓重点、落责任、强监管”的工作目标,以县(市、区)、镇(乡、街道)属地政府为环境监管执法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建立三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做到“三清三到位”(即区域清、底数清、职责清和监管到位、互通到位、服务到位),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环境监管执法格局。从2016年起,全面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有效保障环境安全,为建设美丽幸福湛江提供环境支撑和生态保障。
二、网格划分及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落实监管责任人,划分监管等级,采取差别化环境监管措施,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环境监管网络。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湛江海东新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建立独立的环境监管网格。
(一)一级网格。以全市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情况和责任人履职情况。
2.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市一级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3.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执法力量,明确市一级重点监管对象(动态调整)、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人。
4.协调、督促本级环保、网格化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成立对应每个二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督促属地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督导属地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5.一级网格的市级环保部门统筹全市环境监管工作,对辖区污染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县(市、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指导、督察和考核评价、培训等;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二级网格。全市以所辖9个县(市、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湛江海东新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职责:
1.组织本级环保、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落实网格化监管工作,明确本级网格监管的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和联络员,指导监督本辖区三级网格和特殊网格的建立、运行情况和责任人履职情况,明确乡镇、街道的环保职责并督促落实。
2.协调、督促环保、网格化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本辖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和污染纠纷案件,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3.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执法力量,明确本辖区重点监管对象(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落实环境监管措施。
4.协调、督促本级环保、网格化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成立对应每个三级网格和特殊网格的监管工作组,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以及接到上级网格的交办事项后,及时进行查处,并督导属地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5.二级网格的县(市、区)级环保部门(未设置环保机构的开发区、新区、示范区由其管委会指定相应的机构负责)统筹全市环境监管工作,对辖区污染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乡镇、街道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指导、督察和考核评价、培训等;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三级网格。按二级网格内的行政区划,以所辖的各镇(乡、街道)为单元划分三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要职责:
1.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明确本级网格监管机构(无环保机构的,可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并设立环保监督员或环保协管员)和监管的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和联络员。
2.主动配合二级网格全面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以及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并协助依法查处,定期将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向上级网格报告。
3.负责整合本级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和专、兼职环保监督员和工作人员的力量,承担本辖区日常环境监管检查、巡查等,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了解、妥善协调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
4.协助开展污染源普查,了解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建立辖区污染源档案并动态更新。
(四)特殊网格。全市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建立独立的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工业聚集区管理机构),并纳入二级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责任主体的主要职责:
1.明确监管的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和联络员。
2.配合二、三级网格全面排查园区内工矿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承担园区的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协调任务等,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妥善协调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对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制止、及时向二级网格的县级环境监管工作组报告并配合依法查处。
三、执法监管人员的职责
(一)执法人员:
严格依法规范开展网格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其中,市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负责抽查网格内重点污染源单位,查处重大或区域性以及跨界环境违法案件,督查和稽查县(市、区)、乡镇、街道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市级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执法人员负责抽查、督查和稽查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县(市、区)及乡镇(街道)环境执法或监管人员负责开展网格日常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办理环境违法案件、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协助做好网格内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同时,动态掌握网格内污染源信息,向污染源单位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并指导做好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工作。
(二)环保监督员:
及时了解掌握网格内污染源情况,对巡查发现的新增施工工地和其他向环境排污的污染源,及时向乡镇、街道环保工作人员和县(市、区)环保部门网格执法人员报告。经授权协助环保执法人员开展污染源辅助调查,巡查网格内污染源排污问题,及时发现扬尘、焚烧、使用小煤炉、冒黑烟、排放异味气体、废水乱排等环境问题;告知并劝阻问题单位立即整改,同时迅速向县(市、区)环保部门网格执法人员报告,并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和处理;跟踪问题整改,监督污染源单位按整改内容、按整改时限等要求进行整改,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四、工作任务
(一)落实网格监管责任。一是各级网格应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年度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工作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具体网格执法、管理人员,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二是上级网格要加强与下级网格的联动,指导、协调解决下级网格上报的相关问题。三是网格内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二)明确网格运行方式。一是加强巡查监管。各级网格要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监管频次,定期开展巡查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二是及时调查处理。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查处。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查处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三是强化沟通反馈。上下级网格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增强工作效能。各级网格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并按要求进行公开。四是定期考核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三)摸清网格排污底数。要掌握网格内各类排污企业的分布情况,熟悉主要环境敏感区域、环境风险隐患点,对网格内企业必须做到“四个清楚”:一是清楚企业生产工艺,掌握污染物的产生情况;二是清楚企业污染物治理工艺,掌握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三是清楚企业污染物排放,掌握污染物排放去向和达标排放情况;四是清楚企业环境风险环节,掌握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加强信用管理评价。要加强网格内纳入环保信用管理评价企业的日常巡查和核查,加大获红、黄牌企业的现场监测频次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因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未能完成的,依法予以关停。
(五)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对网格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要做到“五个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进行处置、第一时间报告情况、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六)主动服务网格企业。要主动宣传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等,依法依规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环境问题,指导企业完善污染物治理设施、规范排污口设置、建立内部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完善环境管理档案资料等。
(七)建立监管信息平台。加强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完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将污染源分布、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纳入综合信息系统,推进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强网格内企业的信息收集,及时更新企业环保相关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一企一档”信息数据库,为环境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提供有效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确保网格化管理取得实效。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组织协调,着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细化巡查报告、调查处理、沟通反馈的具体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完善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制定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联合查处、信息共享等机制,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能。三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公布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等情况。及时公开网格内的大气、水等环境信息,以及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三)加强网格监督。一是加强上级网格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并按照10%-20%的比例对下级网格内企业开展飞行检查,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二是发挥人大政协监督。依法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鼓励公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对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四是接受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强业务培训。以分级、分类、轮训等形式,定期组织专业培训,重点加强二、三级网格监管责任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进一步更新业务知识、提高执法能力,确保适应环境监管工作任务要求。
(五)落实责任追究。一要严格排污者责任。对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二要强化网格监管人员责任。对不依法履职、不当履职、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三要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等原则,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保护和调动网格执法主体的积极性,确保网格监管持续规范、有效、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