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湛江市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
防雷许可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6〕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部署,突出问题导向,明确责任,切实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协同推进优化防雷许可工作,努力提升我市防雷减灾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把保障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雷减灾工作的根本宗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雷电灾害隐患排查和风险治理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雷电灾害安全隐患。
坚持改革创新。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优化防雷行政许可。
坚持依法规范。健全防雷减灾地方标准,创造公平竞争的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环境,依法规范防雷服务市场主体行为,加强防雷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工作内容
(一)整合部分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2.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工业企业、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监管工作。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的,其主体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其易燃易爆附属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
4.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市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做好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1.全市各级气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相关交接工作。
2.从交接之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其相应的竣工验收许可申请,统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交接日前,气象部门已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竣工验收许可,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同时,气象部门要及时将已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项目详细信息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3.交接日前,气象部门已受理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但未办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项目,竣工验收前的防雷监管工作,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在交接日之后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防雷工程进行质量验收。
4.从交接之日起,建设工程项目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防雷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各地气象部门应当督促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标准,对涉及防雷安全的感应雷防护、防静电等相关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评价。
四、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修订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事项纳入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整合后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事项要在“一站式”网上办事基础上,积极推进“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改革,统一审批标准,统一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切实为民便民。
(二)全市各级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完成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交接工作后,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法定机构或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三)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在工程验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供防雷装置检测结果评定意见,建设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防雷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将符合国家强制性防雷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相关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跟踪检测、竣工检测和防雷装置质量安全评定意见书等文件资料作为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材料之一。防雷装置验收通过后方可进入项目竣工验收,并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级防雷减灾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作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属地责任的支撑单位,要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雷电防护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
(四)全市各级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考核。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要切实承担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所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切实履行防雷装置专业检测资质单位行业监管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防雷装置检测专业资质单位依法诚信提供检测服务,确保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提交的检测文件资料符合法定形式和监管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及建筑工程监管行业要求,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工作指引。
(五)全市各级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建立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市气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湛江市防雷安全监管地方标准、防雷技术服务地方标准,提高防雷安全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防雷技术服务水平。
(六)全市各级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建立健全共享信息数据库,并与广东省防雷安全在线管理监察平台对接共享。气象部门要将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等信用信息及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共享,强化防雷减灾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确保我市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验收备案材料信息及时与气象部门共享,强化项目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的后续监管,确保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强制性防雷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七)遇台风、雷雨、大风、高温等恶劣天气时,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和员工居住区及重点部位巡查检查,要及时撤人和停止相关作业,防止发生建筑施工事故,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送灾害性、突发性、转折性天气预警信息,提高建设工地防御气象灾害能力,保障建设单位和机关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每年汛期来临前,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安监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气象灾害防御暨防雷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御气象灾害,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全市各级气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做好建设单位应急预案与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工作,提高建设单位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覆盖面和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强化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停工制度的落实,避免因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气象灾害防御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将强化极端天气(雷电)安全生产防范应对措施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要根据实际情况,落实与防雷减灾事权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保障经费,为相关部门开展审批、监管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全市各级安全监管、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防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依法落实防雷安全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二)全市各级气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防雷减灾管理和服务职能,研究解决防雷减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时按照程序修订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并公布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