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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774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2017-04-19 09:55:2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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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我市对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77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一、雷州湾红树林湿地资源现状分析

  雷州湾是湛江红树林资源种类较为丰富的区域,红树林湿地系统稳定,多为天然林或天然次生林,红树林种类多、生长茂盛且集中连片,是湛江红树林生态系统的精华所在。1997年12月,国务院以国函〔1997〕109号文批准设立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湛江红树林保护区)。该保护区规划总面积20278.8公顷,其中已划界面积17336公顷,2002年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该区域内连片的红树林全部划入了湛江红树林保护区范围,红树林湿地资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到严格保护;在该区域内没有划入自然保护区的红树林资源较为稀少零散,暂不具备连片建设红树林湿地公园的条件。提案中规划建设的“雷州湾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坐标位置基本上在雷州湾海域的湛江红树林保护区范围内,涉及18个保护小区,面积7437.4公顷,占湛江红树林保护区已划界面积的43%。其中,核心区 1386.96公顷,缓冲区346.74公顷,实验区5703.7公顷。

  二、在湛江红树林保护区内建设“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设立湛江红树林保护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红树林湿地资源,让红树林休养生息和自然更替,促进红树林的恢复及湿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打造“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后将对市民开放,以观光旅游为主,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符。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根据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的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三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设立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原则上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四是2010年2月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五是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六是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0〕1号)规定“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内不得再建立风景名胜区或森林公园,也不得重复设置管理机构。已经重复建立或设置的,各级政府要进行清理,取消重复设置的管理机构。已在同一区域内建立不同级别自然保护区的,取消下一级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三、管理系统及审批权限使建设“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条件尚未成熟

  “国家湿地公园”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分属两个不同的管理系统和审批部门,“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与审批主体是国家林业局,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管理与审批主体是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2005年2月建设部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05〕16号)第三条规定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要满足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将湿地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但目前湛江红树林保护区没有列入城市绿地管理系统,并且将自然保护区转化为城市绿地也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自然保护区的规定。针对该提案提出的“全国有50%以上的国家湿地保护区都是国家湿地公园或城市湿地公园”,我市林业部门专门征询了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林业厅保护区管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的意见,他们均不同意在湛江红树林保护区内建设“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或“国家湿地公园”。

  综上所述,尽管目前在湛江红树林保护区打造“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条件尚未具备,但我市将认真梳理吸收该提案中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借助雷州半岛生态修复契机,强化红树林湿地监管和保护,实施红树林湿地修复工程,修复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全面提升我市海岸带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功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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