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回应关切

“信用信息修复”不等于“征信修复” 谨防上当受骗

时间:2023-03-13 09:51:20 来源:湛江日报
【打印】 【字体:

  2023年1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一些不法自媒体借此开展虚假宣传,将此“信用信息修复”与“征信修复”混为一谈,混淆视听,企图误导不明真相的群众,“征信修复”诈骗有进一步抬头的趋势。值此第四十个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做好信息主体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征信修复”不可信,千万不要上当!

  征信领域不存在“修复”一说

  如果有信用卡或贷款逾期,未履行担保责任等情形,就会产生个人征信不良信息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即如果发生逾期,自还清逾期欠款的当月开始计算,满五年会自动删除逾期信息,不需要信息主体申请,更不需要缴交费用。如果欠款一直未还,在个人征信报告中就会持续显示逾期欠款未还,不能通过修复手段消除该逾期信息。

  社会上所谓的“征信修复”,实质是不法机构、人员利用公众不了解征信相关管理制度和急于删除征信不良记录的心理,故意混淆概念,通过误导、欺骗的手段达到其非法牟利的目的。如果寄希望于所谓的“征信修复”,不仅不能删除征信不良信息记录,还可能会上当受骗遭受经济损失,甚至涉嫌违法。

  “信用信息修复”不等于“征信修复”

  《办法》中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信用信息修复实际上是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通过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方式修复信用信息,失信信息主要围绕企业主体,而非个人征信信息。信用信息修复适用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

  通常公众熟悉的个人征信报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一项服务。个人信用报告是客观记录个人信息主体的信用表现,反映个人信息主体借债还钱、合同履约和遵纪守法的情况。个人信息主体享有知情权、异议权、投诉及诉讼权。

  个人征信出现不良怎么办?

  个人信用报告上有了逾期征信记录,应该如何处理?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如果信用报告上已有客观、真实的征信不良信息,应尽早终止不良行为,保持良好信用记录。例如,出现贷款逾期后应及时还清逾期欠款,后续注意按时还款,避免再次出现逾期,等待不良行为终止满5年后,征信机构自动对不良信息进行删除。

  如果个人信用报告上的信息确实存在错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这种情况下,个人可以通过向数据提供机构提出征信异议申请来更正错误。征信异议实质是“纠错”,即对于错误或遗漏的信息数据进行更正或补充,而不是发生“失信行为”之后的“信用修复”。


彭晓晖 汪静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