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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相关知识

时间:2018-12-14 16:40:06 来源:12345市民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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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么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疫苗对于人体毕竟是异物,在诱导人体免疫系统产生对特定疾病的保护力的同时,由于疫苗的生物学特性和人体的个体差异(健康状况、过敏性体质、免疫功能不全、精神因素等),有少数接种者会发生不良反应,其中绝大多数可自愈或仅需一般处理,如局部红肿、疼痛、硬结等局部症状,或有发热、乏力等症状。不会引起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预防接种仅有很少人出现异常反应,但发生率极低。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2. 哪些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是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是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是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是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是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是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3. 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谁来报告?如何开展监测?

  按照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控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属于报告范围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接到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的报告)后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县级疾控机构将收到报告信息后,要通过网络上报至国家“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管理系统”。各级疾控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可通过该系统对报告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因此,受种者如果怀疑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可以上述单位尤其是接种单位反映情况,由其进行报告。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请查阅相关文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等。

  4. 假如发生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谁来调查诊断或鉴定?

  按照相关规定,接种疫苗出现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县级以上疾控机构成立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其中,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市级负责调查诊断工作。其他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能做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结论。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果有争议时,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医学会申请鉴定,对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申请鉴定方预交鉴定费。经鉴定属于第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鉴定费由财政支付,由第二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的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请查阅相关文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指引(2014版)的通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

  5.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如何补偿?

  预防接种是一项公共卫生措施,在保护绝大多数人群健康的同时,极个别人承担了发生异常反应的风险。但是异常反应是疫苗本身固有特性引起的,既不是疫苗质量问题造成,也不是实施差错造成;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但也不可避免的;同时由于是相关各方均无过错,因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补偿而不是赔偿。为充分保护受种者的合法权益,我省先后出台了《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因异常反应引起的严重损害者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中第一类疫苗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二类疫苗(自费接种)补偿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同时,为取得补偿,必须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医学会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且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90日内,凭相关证件原件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并填写《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请查阅相关文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

  6. 家长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投诉或反映情况?

  如有需要,家长可以向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热线)或当地政府指定的投诉电话投诉。

  (转载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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