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时是否需要查验医疗机构的消防合格证明?
时间:2018-09-12 16:17:15 来源:热线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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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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