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事宜的咨询
时间:2025-05-04 16:12:27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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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要求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需在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其中经营所在地是指该企业的注册地吗?是不是所有地市级或者县级都设置了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
答: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经营所在地是指企业注册地和新设服务机构注册地;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省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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