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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主要内容

时间:2017-11-10 15:38:1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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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缴费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二、参保缴费时间

  参保缴费时间: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

  三、参保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

  四、参保手续办理

  (一)家庭参保

  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全员参保,通过银行代扣医疗保险费,参保时携带户口簿、银行存折(有个人结算功能、正常使用的有效账户)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属地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参保手续,填写参保申请表。

  已委托银行代扣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家庭,如有人员、身份、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变更的,持户口簿、身份变更材料、新的银行存折等到户籍所属地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变更手续。

  (二)特殊困难人员参保

  按照湛江市人社局、民政局、残联、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湛人社[2017]17号)要求,符合政府资助参保的五保户、孤儿、“三无”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体,由户籍所在地民政或残联部门,按照年度缴费标准,办理由政府资助参保手续。

  2018年全部实行银行托收缴费。

  五、待遇水平

  (一)普通门诊待遇

  1.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向参保居民社会保障卡划入20元,主要用于村(居)级卫生站门诊消费,方便参保居民在基层卫生机构看病就医,刷卡消费,即时结算,用完为止。社会保障卡内结余资金可结转次年门诊使用。

  2.参保人在参保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起付线20元,报销比例60%,年度报销限额300元。

  (二)特殊门诊待遇

  患有高血压病(Ⅱ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中风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躁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白内障(门诊手术);动物咬伤(接种狂犬疫苗);肺结核;帕金森氏综合症;甲状腺机能亢进(放射性治疗);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术)等23个病种的参保居民,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病种手续,在门诊治疗按规定给予报销医疗费用。

  以下6种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线,按同级别医院支付比例报销: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

  (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按医院的类别确定待遇,具体如下:

  医院类别

  起付标准(元)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

  (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乡镇卫生院

  100

  85%

  20万元

  一类医院

  100

  80%

  二类医院

  300

  70%

  三类医院

  500

  50%

  五保户、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在此基础上住院报销增加10%。70岁以上老人住院报销增加5%。

  (四)大病保险待遇

  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保居民还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具体待遇如下表所示:

  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保险

  合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万元—5万元

  50%

  60万元

  5万元—8万元

  60%

  8万元—10万元

  70%

  10万元以上

  80%

  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供养人员,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供报销比例。特困供养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年度个人自付费用达到4000元以上,大病保险按85%报销,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上述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年度个人自付费用达到6000元以上,大病保险按80%报销,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五)儿童重大疾病保障

  将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纳入城乡儿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治疗上述重大疾病的限定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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