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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

时间:2016-11-06 08:55:44 来源: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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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


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市、区)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扶持主要体现在:

1.个人缴费补贴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每年36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上述补贴标准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市补助区部分不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2.基础养老金补贴。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5元,省财政补助26.25元,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13.125元。今后国家、省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时,除中央和省补助部分,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市补助区部分不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3.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超过15年部分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担。

4.个人累计缴费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3.5万元、5万元及以上的,每月分别加发当年基础养老金的1%2%3%4%5%6%,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担。

5.对持有县(市、区)级以上残联发放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以及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五保户以及经县(市、区)级以上计生部门确认的农村纯二女结扎户夫妻双方、城镇独生子女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同时符合本条款第34点加发条件的参保人,可同时增发相应两种待遇的基础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条款第5点条件的参保人,只能享受一种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待遇。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扩大政府代缴和加发基础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担。

(四)社会捐助

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账户

(一)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省规定计息,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的保留、迁移和继承

1.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2.参保人跨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4.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待遇领取

(一)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当地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当地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或按第七条规定趸缴,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标准可在申请补缴时我市规定的缴费档次范围内自行选择,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3.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4.当地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不满45周岁的参保人,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5.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二)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

1.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月80元(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月13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丧葬补助费

参保人死亡的,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6个月的基础养老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负担。

五、制度衔接

(一)与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衔接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办法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新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转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其个人缴费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规定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人员,在原待遇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征地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所分配征地社保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在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转移衔接;征地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所分配征地社保资金可直接发给其个人。

(三)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举例

 

 

 

单位:元

序号

缴费档次

缴费年限

缴费补贴年标准

个人账户储存额

首次领取待遇年龄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20147-20156月养老金标准

20157月起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增发的基础养老金

养老金月标准合计

养老金年标准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增发的基础养老金

养老金月标准合计

养老金年标准

1

2

3

4=1+3)×2

5

6

7=4/6

8

9

10=7+8+9

11=10×12个月

12

13

14=7+12+13

15=14×12个月

1

120

15

30

2250

60

139

16

80

0

96

1152

100

0

116

1392

2

240

15

30

4050

60

139

29

80

0

109

1308

100

0

129

1548

3

360

15

30

5850

60

139

42

80

0

122

1464

100

0

142

1704

4

480

15

60

8100

60

139

58

80

0

138

1656

100

0

158

1896

5

600

15

60

9900

60

139

71

80

0

151

1812

100

0

171

2052

6

960

15

60

15300

60

139

110

80

0.8

191

2292

100

1

211

2532

7

1200

15

60

18900

60

139

136

80

0.8

217

2604

100

1

237

2844

8

1800

15

60

27900

60

139

201

80

3.2

284

3408

100

4

305

3660

9

2400

15

60

36900

60

139

265

80

4

349

4188

100

5

370

4440

10

3600

15

60

54900

60

139

395

80

4.8

480

5760

100

6

501

6012

备注:

1.《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每年36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2.
《湛江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个人累计缴费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3.5万元、5万元及以上的,每月分别加发当年基础养老金的1%2%3%4%5%6%,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3.
本表数据不含利息,待遇精确到个位数。

城乡居民养老


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市、区)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扶持主要体现在:

1.个人缴费补贴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每年36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上述补贴标准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市补助区部分不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2.基础养老金补贴。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5元,省财政补助26.25元,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13.125元。今后国家、省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时,除中央和省补助部分,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市补助区部分不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3.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超过15年部分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担。

4.个人累计缴费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3.5万元、5万元及以上的,每月分别加发当年基础养老金的1%2%3%4%5%6%,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担。

5.对持有县(市、区)级以上残联发放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以及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五保户以及经县(市、区)级以上计生部门确认的农村纯二女结扎户夫妻双方、城镇独生子女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同时符合本条款第34点加发条件的参保人,可同时增发相应两种待遇的基础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条款第5点条件的参保人,只能享受一种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待遇。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扩大政府代缴和加发基础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担。

(四)社会捐助

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账户

(一)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省规定计息,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的保留、迁移和继承

1.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2.参保人跨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4.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待遇领取

(一)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当地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当地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或按第七条规定趸缴,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标准可在申请补缴时我市规定的缴费档次范围内自行选择,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3.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4.当地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不满45周岁的参保人,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5.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二)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

1.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月80元(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月13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丧葬补助费

参保人死亡的,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6个月的基础养老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负担。

五、制度衔接

(一)与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衔接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办法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新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转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其个人缴费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规定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人员,在原待遇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征地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所分配征地社保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在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转移衔接;征地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所分配征地社保资金可直接发给其个人。

(三)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举例

 

 

 

单位:元

序号

缴费档次

缴费年限

缴费补贴年标准

个人账户储存额

首次领取待遇年龄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20147-20156月养老金标准

20157月起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增发的基础养老金

养老金月标准合计

养老金年标准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增发的基础养老金

养老金月标准合计

养老金年标准

1

2

3

4=1+3)×2

5

6

7=4/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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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9

11=10×12个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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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12个月

1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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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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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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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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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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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1464

100

0

142

1704

4

480

15

60

8100

60

139

58

80

0

138

1656

100

0

158

1896

5

600

15

60

9900

60

139

71

80

0

151

1812

100

0

171

2052

6

960

15

60

15300

60

139

110

80

0.8

191

2292

100

1

211

2532

7

1200

15

60

18900

60

139

136

80

0.8

217

2604

100

1

237

2844

8

1800

15

60

27900

60

139

201

80

3.2

284

3408

100

4

305

3660

9

2400

15

60

36900

60

139

265

80

4

349

4188

100

5

370

4440

10

3600

15

60

54900

60

139

395

80

4.8

480

5760

100

6

501

6012

备注:

1.《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每年36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2.
《湛江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个人累计缴费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3.5万元、5万元及以上的,每月分别加发当年基础养老金的1%2%3%4%5%6%,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3.
本表数据不含利息,待遇精确到个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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