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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要点

时间:2015-08-19 23:05:1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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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覆盖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缴费。

(一)费率:按照0.5%1%2%三个标准;

(二)费率浮动:按照《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

湛人社〔2012217号)执行;

(三)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一类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类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三、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
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
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
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能力鉴定。

(一)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4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二)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伤残程度分级。
1.伤残等级:评残标准将伤害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一级为伤害程度最重,十级为最轻。
2.医疗依赖
3.护理依赖 分为一至四级。

(三)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提前解除劳动义务,中止劳动关系,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继续承担劳动义务。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范围: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鉴委〔20061号)》
1.工伤与患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的鉴定;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3.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
4.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5.旧伤复发的确认;
6.医疗终结后仍需治疗的确认;
7. 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的确认;
8.其它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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