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一)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需依法依规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