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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该怎样办理?

时间:2018-09-24 17:01:05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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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人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原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录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办理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4、双方近期免冠正面合影二寸照3张;

  5、申请人应亲自申请。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日期填写:

  1、申请人未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达到法定婚龄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2、申请人离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离婚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3、申请人丧偶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丧偶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存档: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申请人(或其法律委托人)必须在《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表,签写当事人声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生效离婚证件、丧偶证明复印件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存档保存。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所提供的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中的信息内容须真实一致,若档案记载中当事人姓名或出生年月与现用姓名或出生年月有误的,还需提交由户籍警署(派出所)或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当事人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等项目变更的证明材料;

  2、居民身份证须是有效证件,若遗失、过期或信息错误的,请到户籍地警署办理新的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再持证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

  3、当事人不能携带户口簿原件的,请持户籍地警署开具的户籍证明代替户口簿可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

  4、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中的婚姻状况记载须与当事人当前的婚姻状况相一致,若有误差的请先到本人户籍警署(派出所)变更后再办理补领结婚登记证。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可以说是一纯粹是针对某些事情而进行的一项专门性的登记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在其本身的特点,其办理过程也是较为复杂的。在此小编提示大家,为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事宜而需要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一定要尽量提前一段时间去办理,因为办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也许你准备的材料有些可能是无效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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