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是基孔肯雅热、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流行季节,医疗机构作为疫情防控的前沿阵地和“哨点”,应当切实履行好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传染病预检、分诊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流行病学调查及登记报告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近期,经检查发现,个别诊所还存在未按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问题,已依法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予以处理。
根据登革热确诊病例线索,湛江市某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登革热阳性病例患者连续两日到该诊所就诊,体温39.9℃,该诊所接诊过程中未对患者进行预检分诊登记,未填写发热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登记信息,亦未询问患者流行病学史,未按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该诊所存在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接诊确诊登革热病例期间未采取任何预检分诊及登记措施,且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复查时仍未落实整改,对传染病疫情传播存在较大风险,依法对该诊所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