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小案护民生丨伸手必被抓!男子盗窃电动车被刑拘
11月12日22时许,罗女士逛完街准备回家发现,停放在廉江市人民大道附近停车棚内的电动自行车不翼而飞。
接报后,廉江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赶往现场,开展调查走访,发现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办案民警循线追踪,于11月25日在廉江市某电器厂门口,将其抓获归案并追回被盗电动自行车。

经审讯,嫌疑人刘某如实交代其于11月12日20时许,看见事主的电动自行车上插着钥匙,心生贪念将车辆盗走的犯罪事实,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