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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湛江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公开内容参见《湛江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导航”栏目“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子频道获取相关信息,网址为:https://www.zhanjiang.gov.cn/zjsylbzj/gkmlpt/index,政务新媒体为湛江医保(微信公众号),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在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46号湛江市医疗保障局4-5楼办公区域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公告栏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46号5楼503室

  邮政编码:524032

  联系电话:0759-3366352

  互联网申请地址:

  https://ysqgk.gd.gov.cn/759001/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湛江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www.zhanjiang.gov.cn)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当面提交”或“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不明确的,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六)申请注意事项

  1.在《申请表》中应真实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请尽量避免使用模糊性描述,如:“等”“包含不仅限于”“相关材料”。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提出申请后,申请人需要更改、补充申请内容或申请撤销已经提出申请的,需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通过传真、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收到书面补正告知书后,要按要求时限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