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廉江市吉水镇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廉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吉水镇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2〕1070号文批复。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你市吉水镇荔枝颈、鹤岭、梧村垌村委会属下的集体农用地43.2943公顷〔耕地0.16公顷、林地22.5093公顷、园地19.145公顷(含可调整园地2.8326)养殖水面1.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与上述村集体的未利用地0.0018公顷,共计43.2961公顷,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你市城镇建设用地。具体项目供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已完成开垦补充的耕地﹛粤国土资(验)函〔2009〕5号﹜应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质量。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你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群众意见,并报你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上述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批后征地实施情况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及时报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