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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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坡头区南调街道辖区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1-09-16 00:00:00来源:本网


坡头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坡头区南调街道辖区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坡头区南调街道辖区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坡头区南调街道辖区范围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为加快第十四届省运会主场馆及配套设施项目的顺利建设,解决主场馆及周边配套设施需搬(拆)迁三柏西村民小组及有关单位(村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附着物等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结合坡头区实际,特制定本补充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范围

省运会主场馆及周边配套设施需搬(拆)迁三柏西村民小组及有关单位(村庄)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南调街道辖区其它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严格按照湛国土资(利用)〔2010〕42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坡头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运会主场馆及周边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工作。三柏西村民小组及有关单位(村庄)应服从大局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拆迁补偿工作。

第二条  土地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坡头区南调街道辖区(含海东新区片区)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湛国土资(利用)〔2010〕4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青苗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坡头区南调街道辖区(含海东新区片区)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湛国土资(利用)〔2010〕4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方案所制定的补偿标准与湛国土资(利用)〔2010〕421号制定的补偿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四条  房屋类补偿标准

1、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楼房:瓷砖装饰外墙面积占50%以上(含50%,下同)的按1200元/平方米补偿,装饰外墙的面积达不到50%的,以及无瓷砖装饰外墙的按1100元/平方米补偿。 

2、水、电齐全的砖混楼房:瓷砖(马赛克、石米)装饰外墙的面积占50%以上的按950元/平方米补偿,装饰外墙的面积达不到50%的以及无瓷砖(马赛克、石米)装饰外墙的按900元/平方米补偿。

3、砖木结构房屋:灰土装饰外墙的按650元/平方米补偿,无灰土装饰外墙的按600元/平方米补偿。

4、简易结构房屋:前后墙地面至檐口高度1.7米及以上的按350元/平方米补偿,前后墙地面至檐口高度不足1.7米的按210元/平方米补偿。

5、茅草房: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6、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的50%补偿。

7、房屋里面的木板隔层,按40元/平方米补偿。

8、庭院门楼:

(1)瓷砖(马赛克、石米)装饰,且顶部有斜坡面建筑的,按700元/平方米补偿。

(2)瓷砖(马赛克、石米)装饰,但顶部无斜坡面建筑的,按550元/平方米补偿。

(3)无瓷砖(马赛克、石米)装饰,但顶部有斜坡面建筑的,按450元/平方米补偿。

(4)无瓷砖(马赛克、石米)装饰,且顶部无斜坡面建筑的,按350元/平方米补偿。

上述各种房屋的基础、屋内建筑和水电等配套设施,如墙体、墙体与地板瓷砖、门窗、楼梯、防盗网、浴室、灶台、水管、电线、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线等所有配套设施,均已计入各种房屋的补偿内,不另计算补偿。

第五条  棚房类补偿标准

1、砖墙棚房(含石棉瓦、塑料瓦、各类铁皮、沥青纸棚),墙体高度1.0米及以上的按150元/平方米补偿,墙体高度不足1.0米的按90元/平方米补偿。

2、简易棚房(含石棉瓦、塑料瓦、各类铁皮、沥青纸棚),按70元/平方米补偿。

第六条  其它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1、经村民小组安排并经依法批准的已平整的宅基地,按60元/平方米补偿;已建基础的,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围墙:36墙按80元/平方米补偿,24墙按70元/平方米补偿,18墙按60元/平方米补偿,12墙按40元/平方米补偿。

3、挡土墙:按150元/立方米补偿。

4、水池:按200元/立方米补偿。

5、粪池:按150元/立方米补偿。

6、水泥地面:厚度达9厘米及以上的按50元/平方米补偿,厚度5厘米以上9厘米以下的按40元/平方米补偿,厚度3厘米以上5厘米以下的按20元/平方米补偿,厚度不足3厘米的不予补偿。 

7、泥灰晒谷场:按40元/平方米补偿。

8、水泥预制台板:按50元/平方米补偿。

9、水井类:

(1)一般手摇水泵井:按1500元/口补偿。

(2)深度在10米以内的抽水机井:按1000元/口补偿。

(3)口径40厘米以下深度在10米以上的水泥管水井:按100元/米补偿。

(4)口径40厘米及以上深度在10米以上的水泥管水井:按150元/米补偿。

(5)口径20厘米及以上深度在10米以上的塑料管水井:按200元/米补偿。

(6)口径20厘米及以上深度在10米以上的金属管水井:按250元/米补偿。

10、坟墓的补偿标准:砖砌或水泥(石灰)坟按1500元/穴补偿,土坟按1000元/穴补偿,骨坛按500元/坛补偿。

第七条  成片树木补偿标准

1、一般树木:包括桉树、木麻黄树等,树高1.0米及以上的补偿2000元/亩,树高1.0米以下的补偿1500元/亩。

2、果树类:包括木菠萝、荔枝、龙眼、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柿子、苦楝、桑树、樟树、木瓜等,已挂果的按4000元/亩补偿,树高0.5米及以上未挂果的按3000元/亩补偿,树高0.5以下的按1500元/亩补偿。

3、香蕉:已挂果的按3500元/亩补偿,树高0.5米及以上未挂果的按2500元/亩补偿,树高0.5以下的按1500元/亩补偿。

4、风景树:作个案处理。

第八条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零星树木指种植面积0.5亩以下的树木。零星树木按棵数计算补偿的总额高于0.5亩同类成片树木补偿金额的,按0.5亩同类成片树木的补偿金额给予补偿;零星树木按棵数计算补偿的总额低于0.5亩同类成片树木补偿金额的,按实际计算补偿。

单位面积合理种植树木的棵数由农业或林业部门认定,单位面积种植各类树木的棵数超过合理种植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

1、果树类

(1)木菠萝、荔枝、龙眼树:树高0.5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0.5~1.0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米以上的,分小、中、大棵5个等级补偿:米高围0.1米及以下的按30元/棵补偿,米高围0.1~0.3米的按60元/棵补偿,米高围0.3~0.5米的按150元/棵补偿,米高围0.5~0.7米的按250元/棵补偿,米高围0.7米以上的按350元/棵补偿。

(2)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柿子、苦楝、桑树、樟树、木瓜等:树高0.5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0.5~1.0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米以上的,分小、中、大三个等级补偿:小棵(米高围0.1米以下)按30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0.1~0.3米)按6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0.3米及以上)按100元/棵补偿。

(3)葡萄:已挂果的按100元/棵补偿,已上架未挂果的按50元/棵补偿,未上架的不予补偿。

(4)香蕉:已挂果的按20元/棵补偿,未挂果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低于50厘米的不予补偿。

(5)胡椒:未立柱的60元/株,立柱未挂果的100 元/株,立柱已挂果开始收获的 150元/株。

2、风景树类

(1)榕树、木棉树、桃花心树:米高围1.5~2.0米的补偿1000元/棵,米高围2.0~2.5米的补偿1500元/棵,米高围2.5~3.0米的补偿2500元/棵,米高围3.0~3.5米的补偿3500元/棵,米高围3.5~4.0米的补偿4500元/棵,米高围4.0~4.5米的补偿5500元/棵,米高围4.5米以上的补偿8000元/棵。

(2)大王椰:树高3.0~5.0米的补偿50元/棵,树高5.0~7.0米的补偿100元/棵,树高7.0米以上的补偿150元/棵,

(3)椰子树:树高2.0米以下的补偿40元/棵,树高2.0~6.0米的补偿300元/棵,树高6.0米以上的补偿500元/棵。

3、竹类

(1)材竹:小条(米高围0.15米及以下)按3元/条补偿,大条(米高围0.15米以上)按6元/条补偿,未达到1.0米高的不予补偿。

(2)簕竹根据生长情况可适当补偿,小条(米高围0.15米及以下)按2元/条补偿,大条(米高围0.15米以上)按3元/条补偿,未达到1.0米高的不予补偿。

4、杂木类

小棵(米高围0.2米及以下)按3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0.2~0.8米)按1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0.8米以上)按20元/棵补偿。

米高围指从地面起至1米高处树(竹)主干的周长。

第九条  本方案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和树木、花卉和风景树等,作个案处理,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