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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8-02-01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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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我市20074月前已划拨、出让的建设用地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因未明确容积率而造成无法核计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我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草拟了《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该《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018214日(星期三),请有关单位和市民在此期间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

一、来信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邮编:524022

二、邮箱地址:zjgtspk@163.com

三、传真:0759-3377370

 

附件:《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30日

 

(联系人:林美君,联系电话:0759-3399102)

 

 

 

附件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2007年4月1日前划拨、出让的建设用地在完善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因未明确容积率而造成无法核计土地出让金的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进行了规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规范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土地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明确规划条件,但政府供应土地时在供地方案或供地公告中已明确用地规划条件的,按供应土地时的用地规划条件确定容积率。

二、因调整容积率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价差的建设用地,其调整前容积率规范如下:

(一)在地块所在范围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整前容积率按规划管理部门第一次对地块下达的规划条件或地块所在范围第一次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若规划(控规)容积率住宅用地低于2.0,商服用地低于4.0,则基准容积率按住宅用地2.0,商服用地4.0确定;反之,则基准容积率按规划(控规)容积率确定。

(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地块所在范围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但规划建设部门未对该地块下达用地规划条件的,调整前容积率按取得建设用地时地块所在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若控规容积率住宅用地低于2.0,商服用地低于4.0,则基准容积率按住宅用地2.0,商服用地4.0确定;反之,则基准容积率按控规容积率确定。

三、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竣工验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有批准权的部门下达房屋建设批准文件的,按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准文件载明建筑面积计算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若上述经批准建筑面积计算的容积率住宅用地低于2.0,商服用地低于4.0,则基准容积率按住宅用地2.0,商服用地4.0确定;反之,则基准容积率按批准建筑面积计算的容积率确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湛江市城市规划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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