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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时间:2025-11-13 09:28:35 来源: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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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湛江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立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30号


  受托方: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勇

  地址: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河新路1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湛江市水务局委托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相关事宜签订本委托协议书。

  一、委托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委托事项)

  (一)行政处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取水许可管理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水文条例》《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执法事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的行政处罚执法事项除外。

  二、委托权限

  (一)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明确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处罚权限。

  (二)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受托方在受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

  (三)行使本协议委托事项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委托单位承担名义主体责任,受委托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指派工作人员出庭,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引发国家赔偿的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具体工作由受托方实施。

  (四)受托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三、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

  1.依法依规对受托方实施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

  2.发现受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约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受托方限期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约谈相关责任人员。

  3.委托方因受托方的原因承担行政、民事赔偿后,有权向受托方追偿。

  4.委托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的,依法收回委托事项专用章、加盖印章的空白格式文本以及受托方实施委托事项产生的档案资料、数据信息等。

  (二)委托方的义务

  1.在委托事项范围内,支持、配合、协助受托方依法行使受委托职权,不随意干涉。

  2.向受托方提供委托事项格式文本,以及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等,为受托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3.与受托方共同研究解决委托事项交接、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共同探索优化简化委托事项办理流程等便民措施。

  4.为受托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在受托方实施委托事项遇有疑难事宜时,给予必要的协助支持。

  四、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方的权利

  1.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2.请求委托方对委托事项具体内容、相关依据、办理流程等开展业务指导和进行培训。

  3.对把握不准或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决定,及时向委托方请示报告,并得到相应指导。

  (二)受托方的义务

  1.严格依照委托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实施机制,在受托权限内依法行使职权。

  2.不得超越受托权限、滥用受托权限,也不得怠于实施委托事项。

  3.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实施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4.严格落实“双公示”制度,及时通过本地区的信用平台等公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确保公示数据规范、准确。

  5.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依法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将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报委托方备案。

  7.建立完善办理委托事项的档案资料和信息数据,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及其他管理工作。

  8.与委托方共同研究解决委托事项交接、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积极探索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等,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措施。

  9.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

  10.接受委托方就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所开展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1.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委托事项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等确定的各要素。

  12.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13.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委托期限及终止

  (一)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七日至二〇二七年二月十六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三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委托方的行政职权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委托的。

  2.因其他客观因素致使无法或者不需继续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职权事项的。

  本协议终止履行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向社会公告。

  六、法律责任

  (一)受托方依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委托方或受托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承担继续履行、消除影响、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有权机关协调解决。

  八、其他事项

  (一)委托的行政执法区域: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鹤地水库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而划定的鹤地水库库区、堤防及雷州青年运河灌区渠道等水利设施的管理范围。

  (二)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根据委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湛江市水务局备案、盖章后方可正式下达。如果当事人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在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完毕后十五日内,将案卷正本装订后移送湛江市水务局留存归档;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报告湛江市水务局。

  (三)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作为受委托单位应接受湛江市水务局的业务指导执法和监督检查。如出现违法实施行政执法及滥用处罚权,湛江市水务局有权解除委托关系。

  (四)本协议需要调整变更,或有未尽事宜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委托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协议与此前签订的协议有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七)本协议书共八页,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持两份,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委托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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