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青年运河工程及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雷州青年运河工程及水资源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雷州青年运河工程及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雷州青年运河工程及水资源管理,保障工程正常运行与水源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雷州青年运河工程是指鹤地水库库区工程、灌区渠系工程、结瓜水库工程以及有关引水工程。
雷州青年运河水资源是指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的水资源及渔业、国土、林业、旅游、电力、环境等资源(以下统称水资源)。
第三条 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负责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的管理维护、防洪排涝、灌区内生产生活供水以及相关水资源调度、水环境保护、水资源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市水务、环境保护、海洋渔业、林业、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畜牧兽医、卫生计生、旅游等部门,按职能做好雷州青年运河工程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雷州青年运河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保障相关工程安全运行,保护辖区内库区、灌区水资源。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或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和机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雷州青年运河工程行洪功能,严禁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行洪的活动。
第八条 为应急抢险实施的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或其他必要应急措施,在应急抢险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应当向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界桩。
调整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地下、地面开发利用活动。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或征用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的,相关职能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意见。
第十一条 在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有关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在规划立项前征求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意见。
第十二条 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围库(河)造地、造塘的;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抽砂、挖矿以及在排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工程安全的;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或修建坟墓的;
(五)炸鱼、毒鱼、电鱼、非法捕鱼、投料养鱼的;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七)在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的;
(八)在堤坝上垦植、铲草以及破坏或砍伐防护林的;
(九)排放工业、农业、畜牧养殖等产生的污染物的;
(十)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雷州青年运河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雷州青年运河工程安全和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的各项功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而迁移雷州青年运河工程设施的,应当经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同意,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补偿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已经围库(河)造地、造塘的,应当自行退地或退塘还库(河),恢复工程原状。
第十七条 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每年编制水资源控制运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雷州青年运河灌区实行计划用水,由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将每年水量逐级预分到各县﹙市、区﹚使用。
第十八条 灌溉用水实行分级管理,测流计账,履行上下交接水手续。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渠道上拦截阻水、决口抢水、开闸偷水或阻碍泄洪排水。
第二十条 新建取水工程,应当向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
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的项目和禁止实施的行为依照《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委托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