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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时间:2021-12-15 10:27:02 来源:湛江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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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我市地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规范化,杜绝重复统计现象,减轻被调查者负担,提高政府统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作出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

  三、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有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四、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

  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五、统计调查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指标、调查表,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应当科学合理。

  六、严格按照办事指南开展本地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详见附件)。

  七、审批后的调查项目要及时公布。

  附件:1.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略)

  2.地方统计调查审批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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