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释义|当事人或代理人可否查阅、复制卷宗?
时间:2021-08-26 11:38:45 来源: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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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案卷查阅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有建立阅卷制度的职责。各地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自己工作实际,依法建立案卷查阅制度,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制卷宗的权利。
应当允许查阅、复制的内容
1、查阅、复制的内容:
可以查阅、复制的内容应当为案卷的正卷内容。
2、查阅、复制案卷的当事人范围: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案卷内容。
3、在仲裁委员会的法定保管期限内查阅或者复制: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查阅或者复制的案卷,应当在仲裁委员会的法定保管期限内,即裁决类案件在十年之内的,其他类型案件在五年之内。超过保管期限的,仲裁委员会没有保管的法律义务,也没有提供查阅、复制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