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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须知

时间:2015-07-31 21:55:06 来源:湛江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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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劳 动 人 事 仲 裁 须 知

  一、申请人仲裁须知

  1、申请仲裁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争议应在60天内提出)。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2、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3、本委受案范围:(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书(反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反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盖章(如有代笔人需注明)。

  2、提交证据: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其它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用人单位的相关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4、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纸张均用A4规格

  三、委托代理人须知

  1、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劳动人事仲裁活动,代理人资格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审查。

  2、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人事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除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批准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

  3、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单位推荐的人、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4、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需向仲裁庭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

  6、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7、当事人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

  8、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9、公民代理人参加劳动人事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四、劳动仲裁风险提示

  1、当事人申请仲裁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审理

  2、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请求的事项仲裁委员会不予审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请求范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仲裁请求,将得不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3、申请人提交申请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经庭审发现其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该仲裁请求也不会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4、当事人委托其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及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或者提出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事项的,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5、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供的证据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供证据的,仲裁庭可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不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有关事实的,将面临不利的裁决后果。

  6、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作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劳动者委托他人出庭,其本人未经仲裁庭批准而不到庭的,劳动者将要承担因其未到庭导致案情调查不清楚的不利后果。

  7、当事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果地址变更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仲裁办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30号办公楼三楼  邮编:524043

  仲裁咨询电话:(07593119250311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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