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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时间:2016-12-22 16:13:46 来源:湛江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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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湛人社〔2016〕552号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湛江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奋勇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党组办,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

   《湛江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2016年12月20日

湛江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导,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用于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救助、抚恤优待、残疾人保障、老年人优待等个人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金融服务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多功能智能卡。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服务对象为湛江市户籍人员和依法享受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非湛江市户籍人员,一人一卡,实行实名申办和使用。

  四条  本办法将我市各社会保障卡合作的商业银行,统称为“服务银行”。

  第五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六条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业务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和驻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职责,对全市社会保障卡在金融应用方面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发行申领授权、制作发放、运行管理、功能拓展、增值服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并接受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做好指导沟通协调、情况分析、监督管理和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辖区内居民的信息采集和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推广应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规划,做好社会保障卡在本辖区内管理和应用服务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和各服务银行开展社会保障卡建设应用、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工作。

  (二)组织管理本辖区内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和各服务银行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开展数据采集、申请受理、信息确认、表格回收报送工作。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做好指导沟通协调、情况分析、监督管理和反馈等工作。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保障卡申请、制卡进度查询、医保个人账户激活、医保账户密码修改解锁重置、医保账户挂失和解挂、临时社会保障卡申请、个人信息查询等日常服务。

  (四)积极与各县(市、区)政府部门沟通,力争成立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服务银行职责如下:

  (一)负责配合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单位做好本行经营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社会保障卡在本行服务区域内的应用服务工作,指导本行营业网点开展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

  (二)在本行营业网点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做好指导沟通协调、情况分析、监督管理和反馈等工作。

  (三)负责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申请受理、信息确认、表格回收报送工作。

  (四)社会保障卡日常管理。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社会保障卡发放激活工作。制定社会保障卡日常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五)协助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社会保障卡应用、宣传、推广工作,以及本行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的优惠政策和应用推广工作。

  第十三条  服务银行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职责如下:

  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保障卡申请、制卡进度查询、领取、激活、密码解锁重置修改、挂失和解挂、补卡和换卡、注销回收、销卡、即时补换卡、个人信息查询等日常服务。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以凭卡申请查询本人卡内信息和相关应用部门提供的其他信息。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医保定点机构、相关应用部门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持卡人提供相应业务办理的查询服务。

  持卡人认为上述信息有误的,可依法向相关应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应用部门应当在办公服务区域显要位置统一张贴社会保障卡业务标识,按照业务需求配备社会保障卡应用设备,以满足持卡人业务使用。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相关应用部门应依法、准确、完整地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提供其采集和更新的与社会保障卡功能应用有关的信息,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有权依法使用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应用与规范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的设计规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348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得随意更改版面设计。日后国家在社会保障卡设计规范上另有文件规定的,按国家要求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的功能应用

  (一)身份凭证。可作为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

  (二)信息查询。以社会保障卡为入口,持卡人可以登录湛江市社会保障卡的手机软件或网站,以及在自助服务终端上查询本人人社公共服务信息,亦可在网上办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

  (三)待遇发放。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医疗费用等的报销返还,以及面向个人的各类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政府公共服务补贴等。

  (四)医保结算支付。凭社会保障卡和卡PIN码(即社保密码),可实现本市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异地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和定点药店购药。

  (五)便捷就诊和健康档案。就诊实现自助预约挂号、查询处方报告、自助缴费、消费记录等功能。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记录本人就诊信息。

  (六)金融服务。社会保障卡是具有金融功能的特殊银行借记卡,可以享受由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

  (七)其它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密码管理、申领、挂失、换领、注销等业务要求,由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具体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在进行信息化系统建设时,对涉及公共服务的,应将社会保障卡的应用作为配套建设内容,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本行业的应用。

  第四章  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发行各参与方之间的制卡数据传输必须使用数据专网接入,必要时应对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确保制卡数据安全性。各参与方必须对申请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服务银行和卡制作厂商必须妥善保管好社会保障卡成品卡,建立健全的成品卡的签收、跟踪和发放管理制度,确保成品卡的安全。

  第五章  收费与优惠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医保账户必须按照《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计息,即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资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时间规定为每年1月1日,利息按年度计算法。

  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按银行储蓄计息要求计息。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和省劳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169号)文件的规定收取。补换卡收费亦执行同一标准。

  社会保障卡的收费由各服务银行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首次发卡不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的优惠政策

  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不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及卡年费。

  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其他金融账户优惠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及其金融服务网点、相关应用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卡管理和使用操作流程、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查询投诉管理、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使用密码。因保管不善、丢失、密码泄漏、出借转让他人使用、被盗后没及时挂失等过失行为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伪造、使用伪造社会保障卡、破坏社会保障卡应用系统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经办机构、金融服务网点、相关应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和合作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或向他人泄露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相关应用部门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或政府服务热线(12333、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对上述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情况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整改。

  持卡人对社会保障卡申请、发放和应用等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若持卡人参保单位发生变化,持卡人可继续使用原有社会保障卡。因个人用卡需要、用卡环境变化等需要变更服务银行换卡的,由持卡人自行申请。

  各服务银行须做好湛江市内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和资金清算划拨工作。

  第三十二条  若持卡人在银行自助设备上用卡时,被吞卡的,应由持卡人到卡所属的服务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归属证明,并将归属证明交吞卡网点办理领卡。若持卡人未在吞卡银行规定的时限前领取社会保障卡,吞卡银行按相关规定对卡片进行处理。

  三十三条 有需要纳入社会保障卡的政务、民生等各项公共服务功能由相关应用部门向市政府或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征询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意见后,由市政府或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不再发放用于个人办理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其它电子身份凭证;已经发放的,应当逐步纳入社会保障卡体系。

  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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