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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安户政业务办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6-01 23:04:45 来源:湛江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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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公安局、各区分局,边防支队

  为顺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进一步规范公安户政业务工作,努力实现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目标,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公安机关及湛江市政府的户政业务规定,结合我市户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湛江市公安户政业务办理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户政科反映。                

  附件:1.湛江市公安户政业务办理工作指引(试行)     

        2.未婚声明书。

        3.非婚生育声明书。

        4.公共地址落户约定书。

                         湛江市公安局

                                             2018年4月16日


附件1
 
湛江市公安户政业务办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顺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并进一步规范公安户政业务工作,努力实现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目标,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户政业务规定,及《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湛府〔2016〕57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7〕5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湛江市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取消“户口性质”一栏,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在新填写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户别”栏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第二条 全市不统一换发《居民户口簿》和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换发尊重居民的意愿办理,新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条 建立与统计部门口径一致的城乡划分及人口统计制度,依托统计部门标准划分城镇及非城镇地区。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非城镇户籍人口。按照社会公共服务、公共福利的覆盖情况,逐步将湛江市市区、城镇与非城镇地区细化至村民小组(社区),准确、客观地体现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第四条 湛江市中心城区户口管理的范围是:赤坎区、霞山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梧阔、乐华、泉庄派出所辖区,坡头区海东、麻斜派出所辖区,麻章区瑞云派出所辖区。
城镇户口管理的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第五条 公民应在经常居住的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具有合法产权的自有房产上登记户口。如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在本县(市、区)内没有合法产权的自有房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落户单位集体户、亲友或社区公共户口。办理户口业务时,如当事人属于空挂户口或者挂户在非直系亲属户上的,公安派出所应要求当事人将户口迁至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具有合法产权的自有房产后再办理其他业务。
第六条 在湛江市中心城区和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设立社区公共户口。符合入户条件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上落户;落户社区公共户口的,需要签订公共户口落户约定书。
第七条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湛江市中心城区和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租赁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包括:属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属工作单位合法所有权,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合法所有权属政府的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经政府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
第八条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第九条 办理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出生登记、户口迁移或主项信息变更等业务,如父母离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中之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新生婴儿原则上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如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声明书,可随非抚养权方申报出生登记,需父母双方签字按指模。如该未成年子女为非婚生育的,可以婚姻关系说明、《亲子鉴定意见书》等合法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代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因家庭矛盾离婚一方不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履行调解与告知程序后,应当为未成年人员办理出生登记或户口迁移业务,调解记录或告知书应在业务材料中存档。
第十条 迁入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除收养和招生外, 其余涉及随迁的户口业务,应提供随迁人员以下证件:
(一)配偶随迁的,提供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父母随迁的,提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关系证明(人口信息系统能证明关系的,不需提供)。
(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能证明关系的,不需提供)。
(四)办理户政业务,提供的证明文件为香港地区颁发的,申请人须同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提供的证明文件为澳门地区颁发的,申请人须同时提交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公证证明;提供的证明文件为台湾地区颁发的,申请人须同时提交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广东省公证员协会经台湾海基会查证的证明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为国外机构颁发的,须同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公证)或国内公证机关翻译并公证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口信息项目变更更正业务,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不能证明关系的,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离婚的,须提供以下材料其中之一:
(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二)法院调解书。
(三)法院判决书。
需亲生父母双方现场签名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 户口由市外迁入我市以及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销、迁移户口及户籍证件办理等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出生登记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申报户口登记时,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公民选取姓氏,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外,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出生小孩原则上应随父母(无父母的随监护人)在家庭户入户。除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在部队驻地城市有自有房产外,出生小孩不予单独立户。父母双方户口都在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在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待父或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第十四条 婚生小孩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父母一方属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与其他证件资料不相符的,提供所在部队证明。
(三)小孩父母的结婚证。
(四)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五条 非婚生育小孩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1.随母入户的,提供母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如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有父亲信息的,同时提供父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如父亲一方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的,小孩随母姓入户,(出生医学证明上小孩姓氏不随母姓的,原则上要求重新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换发的,由母亲签署声明书,并签字按指模)。应询问母亲,制作笔录,了解小孩父亲情况,在人口信息系统内不予登记父亲信息。待提供父亲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后,予以补登。
如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没有父亲信息的,小孩随母姓入户,应询问母亲,制作笔录,且母亲应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2.随父入户的,提供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以下三种情况,须提供具有亲子鉴定资质且已在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或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
(1)《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母亲信息。
(2)《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
(3)《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信息齐全,但母亲一方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的。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因特殊原因无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按规定调查核实。       
特殊情况为:
1.父母双方死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存活的一方为无户口人员或多年失踪查找未果人员。
(四)小孩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监护人在场见证。
第十六条 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小孩父母双方的现役军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父母的结婚证。
(五)单独立家庭户的,提供父母在本县(市、区)内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六)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的,同时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双方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七条 父母双方为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小孩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簿。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父母的结婚证。
(五)父母双方所在学校的在校学生证明。
(六)入母亲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在母亲一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
(七)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的,同时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双方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八条 港澳出生小孩的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港澳地区出生子女入户申请表》。
(二)港澳地区的出生证明。
(三)入户小孩入境证件。
(四)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父母一方有港澳身份的,应提供其港澳身份证和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注明: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应向本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港澳地区出生子女申报入户协查函》,由本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九条 台湾出生小孩的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台湾地区的出生证明。
(三)入户小孩入境证件(如入境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旅行证,则按照台湾出生小孩的出生登记办理;如入境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则按照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前往出入境部门办理)。
(四)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父母一方有港澳身份的,应提供其港澳身份证和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第二十条 与港澳台居民生育的小孩办理出生登记:
我市居民与港澳台居民生育的子女,未取得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的(凭子女入境证件判断是否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可以随国内居民一方办理户口登记,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书》办理。
如子女取得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的,则按照港澳台居民身份回大陆定居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外出生小孩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出生登记申报表》。
(二)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的结婚证。
(四)父母、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一方有港澳身份的,应提供其港澳身份证和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五)出生证明文件
(六)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生育的小孩办理出生登记:
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他国国籍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情况说明、派出所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及调查情况报告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派出所调查情况报告应特别说明非中国籍父母身份情况及父母生育时的情况。
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未取得他国国籍的未成年子女入境,可以随我国居民一方办理户口登记。凭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出生地开具的出生证明、出入境管理出具国籍认定证明或办理户口通知书、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具有外国国籍的未成年子女,按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出生登记审批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1周岁内婚生小孩登记入户的,由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情形的,由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10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并上报至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共计20个工作日。
        
         第三章 私自收养办理登记入户
 
第二十四条 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登记入户:
根据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对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对已成立收养关系并经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持《收养证》、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办理落户手续。
对于《通知》中针对《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其他需由社会福利机关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的,仍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关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办理收养户口迁移。   
第二十五条 对于根据《收养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的事实抚养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级、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出具不符合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办理条件的意见。
(二)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根据抚养或被抚养人解决户口问题的书面申请,县级、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意见,抚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抚养人两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及回执,村(居)委会关于抚养和被抚养人的居住证明等材料受理落户申请。
(三)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或公安派出所采集指纹、相片、DNA血样,在全国人口信息库及打拐库中比对。
(四)公安派出所入户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情况报告,报告中详细说明抚养人居住生活及户口情况、被抚养人的来历及相关情况、采集指纹、相片DNA血样比对情况等,确保被抚养人员非被拐卖儿童、非已登记户口人员后,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
(五)县、市公安机关依据上述结论或材料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或社区公共集体户。由于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登记为“其他”。人口信息中“监护人—(二)监护关系”登记为“其他”,父亲、母亲信息不录入,但必须在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人口详细信息“备注”栏中注明抚养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含抚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发现涉及拐卖儿童情况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文件规定办理,已登记户口的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依法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根据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由派出所调查证人证言,形成调查报告,刑事侦查部门采集指纹、相片、DNA血样,户口登记部门采集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比对,确保非被拐卖人口、非已登记户口人员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需要其他地区或部门配合调查的,应及时递送书面函件,以回函为依据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注销户口和死亡登记
 
第二十七条 出国定居注销户口所需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或委托。
(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或永久居住权的证件或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出境(港、澳、台地区)定居注销户口
所需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或委托。
(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以下证明材料之一:护照、永久居住权证件、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注销户口通知》。
第二十九条 应征入伍注销户口所需材料:
(一)提供《入伍通知书》、《军校录取通知书》、武装部证明、部队证明等其中之一有效证明。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条 公民死亡注销户口所需材料: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则上要求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申请办理死亡注销)。
    (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无法提供上述证件的,由其亲属提供说明书。
(三)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 公民在国外死亡注销户口所需材料:
(一)死亡地国家出具的死亡证明和中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
(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对于无法提供上述证件的,由其亲属提供说明书。
(三)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 公民被法院判决失踪、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注销户口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公安机关根据法院判决书对下落不明人的户口予以注销。
办理所需材料:
(一)法院判决书。
(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对于无法提供上述证件的,由其亲属提供说明书。
(三)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三条 公民被法院判决执行死刑人员注销户口
所需材料:
(一)法院死刑刑事判决书。
(二)被执行死刑法律文书。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对于无法提供上述证件的,由其亲属提供说明书。
(四)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四条 重复虚假户口注销的规定:中国公民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户口为重复户口,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凭虚构捏造事实取得的户口为虚假户口。
    (一)当事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注销虚假户口所需材料:
1.当事人书面申请报告。
2.法律责任声明书,申请人年满14周岁的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3.真实和重复(虚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具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二)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经核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按要求告知或予以公告后注销。
1.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窗口民警应当场办理,收回其身份证和户口簿;没有收缴原件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遗失情况并申明作废。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2.当事人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公安机关配合注销户口的,由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民警在《审批表》备注栏填写有关情况后,在户籍底册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执行户口注销手续,作废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户口注销后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应出具《户口注销证明》交给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法送达的,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注销户口工作时限:
(一)对于公民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在国外死亡,被法院判决失踪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被法院判决执行死刑,在中国大陆死亡的,凭相关证明材料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申请注销,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即时办结。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未能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需要核查的,由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公民存在重复虚假户口申请注销的,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市公安局办理注销手续。其中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市级公安户政部门工作时限为8个工作日,共计28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通过函调等方式开展核查的,不在此工作时限内)。
 
章 分户立户
 
第三十六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能担任户主,不得单独立户。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因住所独立、缔结婚姻组成家庭、分家析产等原因导致与原家庭成员分居数处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可以分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原则上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的,凭村委会(社区)证明进行核查后办理分户。
入户地址属租赁住宅房屋的,每一个房产单元只允许一户租户落户,待上一落户整户迁移后才可以重新申请。每一家庭户只允许一户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待上一挂靠搭户整户迁移后才可以重新申请。属租赁房屋入户的,不允许挂靠搭户。
租赁政府所有权房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公共户口登记户口。迁入集体户的,不允许被挂靠搭户。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在本市内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亲友的家庭户中;没有亲友家庭户可挂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迁入原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口。
(一)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2.农村或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区域居民应提供国土资源、不动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对于暂时无法办理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的,应提供房屋平面图或照片、家庭成员分家析产协议(协议内应明确房屋产权、使用权的归属,由户内家庭成员签字按指模)、村委会(社区)证明(须村委会<社区>主要成员签字按指模)。
    3.婚姻、亲属关系证明(含配偶、子女、父母等关系)。
(二)审批时限:申请人持分户立户材料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申请,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派出所领导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迁入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第三十七条 凭房屋产权入户。
在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拥有房屋产权的,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以申请将户籍迁入房屋产权地址。
(一)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属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的,需提供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担任户主。
3.《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不能提供房产证原件的,可提供由银行或房管部门盖章确认的房产证复印件。如暂未办理房产证明证件的,提供有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全额发票、近3个月水电费发票。
(二)注明:
1.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产权人要求将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产权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或向属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迁移户口。经公安机关调解原住户仍不肯迁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原住户整户迁往其合法固定住所或县级公安机关设定的户口,并通知当事人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2.房屋产权为多人共有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的除外),以实际居住地为原则登记户口,原则上允许湛江市市区内无房产的一户产权共有人搭户。
房屋产权共同共有的,由产权所有人协商担任户主,申请人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或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房屋产权按份共有的,由份额最大的产权人担任户主。房屋产权按份共有份额均等的,参照共同共有规定入户。
第三十八条 稳定就业入户湛江市中心城区。
在湛江市中心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准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父母申请办理入户。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入户湛江市市区须提供1年以上(含1年)且申请时正在参保的湛江市社会保障参保缴费记录。
(四)入户湛江市市区须提供1年以上(含1年)且申请时正在我市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五)随迁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无随迁入户的,允许落户单位集体户、亲友、公共户口;有随迁入户的,应当落户亲友、公共户口。单位提供住房的家庭户,须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和近3个月水电费缴纳凭据。
第三十九条 稳定居住入户城镇。
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在居住地城镇落户。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下列材料:
1.稳定住所属父母合法所有的,提供父母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双方关系证明;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及近3个月水电费缴纳凭据。
2.稳定住所属工作单位合法所有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须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和近3个月水电费缴纳凭据及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拟入户所在地的县(市、区)无房屋产权证明。
3.稳定住所为合法所有权属政府的租赁房屋,须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及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拟入户所在地的县(市、区)无房屋产权证明。
4.稳定住所为经政府住建部门登记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须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住建部门或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拟入户所在地的县(市、区)无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业主不同意挂户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落户稳定住所所属公安派出所辖区内的亲友家庭户口或社区公共户口。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
第四十条 夫妻投靠迁移。
配偶允许互相投靠入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户口原则上应当登记在实际居住地址。被投靠方户口在单位集体户的,投靠方可以落户亲友、公共户口;单位提供住房的家庭户,须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和近3个月水电费缴纳凭据。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三)落户地址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未成年子女允许投靠父母迁入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成年子女符合条件,允许投靠父母迁入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入户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或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合法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
(五)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
(六)离婚子女,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在湛江市无自有合法房产的,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父母入户。
第四十二条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入户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子女《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四)证明双方关系的合法有效证件或证明。
 第四十三条 公民收养小孩入户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
(四)被收养人户口簿(有居民身份证的须同时提供)。
第四十四条 大中专学生招生入户所需材料:
(一)新生录取通知书。
(二)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三)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的,须提供录取新生名册。
(四)新生个人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校方同意接收户口证明。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回原籍入户。
高等学校、中等中专学校(含技校)学生毕业回原籍入户,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一)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
4.毕业证。
5.迁入原迁出地址父(母)家庭户的,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本人迁出前的原始户籍记录。
6.学生在校期间父(母)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证或迁出地派出所反映家庭关系的原始迁出记录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注明:
1.毕业学生的子女已入户所在学校,并一起从学校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迁回原籍的,给予一起办理入户手续。
2.户口在校小孩随迁回原籍,要同时提供出生证、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已将户口迁入院校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就读期间父母一方已迁入我市、另一方在原籍的应当回生源地入户。父母双方都已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可参照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条件申请迁入。
4.迁出前户口属于空挂或挂在非直系亲属户上的,毕业后户口应迁回随父母。
第四十六条 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高等学校、中等中专学校(含技校)学生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一)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
4.所在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5.迁入原迁出地址父(母)家庭户的,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6.学生在校期间父(母)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证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注明:
1.退学、休学学生的子女已入户所在学校,并一起从学校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迁回原籍的,给予一起办理入户手续。
2.户口在校小孩随迁回原籍,要同时提供出生证、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已将户口迁入院校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就读期间父母一方已迁入我市、一方在原籍的应当回生源地入户。父母双方都已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可参照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条件申请迁入。
4.迁出前户口属于空挂或挂在非直系亲属户上的,毕业后户口应迁回随父母。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分配入户。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中专学校(含技校)毕业生分配入户,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市级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入户证明、毕业生派遣介绍信。
(三)接收单位证明。
(四)毕业证、报到证。
(五)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六)拟入户的户口簿。属于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可以落户到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录用招聘入户。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中专学校(含技校)学生录用、招聘入户,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录用通知或批复。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四)接收单位证明。
(五)拟入户的户口簿。属于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可以落户到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入户,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组织部或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令(调动介绍信)或调动通知。对于属中央及省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系统范围内调动,可凭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办理。
(三)接收单位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五)拟入户的户口簿。属于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可以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入户。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录用批复。
(二)接收单位证明。
(三)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四)拟入户的户口簿。属于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可以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五十一条 人才入户。
(一)经市政府引进的人才,提供湛江市人才引进批复或《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等材料,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湛江市人才引进批复或《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拟入户的户口簿。属于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允许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本人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认证证书。
4.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5.拟入户的户口簿。属于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可以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五十二条 招工入户。
招工入户人员,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人社部门出具的招工通知或招工介绍信。
(四)接收单位证明。
(五)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拟入户的户口簿。属于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可以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五十三条 一线及艰苦行业人员入户。
湛江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一线及艰苦行业人员,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人社部门出具的入户通知卡。
(三)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拟入户的户口簿。属于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可以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五十四条 随军家属入户。
现役军人的家属,可以根据规定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
(三)《申请家属随军入户登记表》。
(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结婚证》。
(六)现役军人的《军官证》、身份证。
(七)拟入户的户口簿。属于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可以落户到单位集体户。
第五十五条 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
退伍军人根据规定回原籍入户,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退伍军人入户证明》。
(三)《退伍证》。
(四)原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簿》(需有注销记录)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销证明。
第五十六条 退伍军人异地安置入户。
退伍军人异地安置入户,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退伍军人入户证明》。
(三)退伍证、身份证。
(四)随配偶入户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五)安排工作单位的需提供退伍军人工作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在本人房产入户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在单位房产入户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及集体户口簿;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可以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六)退伍军人在入伍时没有注销户口的,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五十七条 转业军人安置入户。
转业军人安置入户,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市军转办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证明。
(四)干部调动介绍信。
(五)接收单位证明。
(六)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七)在本人房产入户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在单位房产入户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及集体户口簿;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允许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五十八条 转业军人自主择业入户。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市军转办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证明。
(四)干部调动介绍信。
(五)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六)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在本人房产入户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在单位房产入户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及集体户口簿;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允许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五十九条 被判处徒刑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恢复户口。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相关部门作出的释放的判决、裁定、决定、证明等文书,或批准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律文书。
(三)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原始的户籍底册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四)随亲属家庭入户的,提供该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原户口底册能反映的,由户籍民警核查迁出的原始记录并附纸质档案材料)。
(五)被执行处罚期间,亲属户口在本县(市、区)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证或迁出地派出所反映家庭关系的原始迁出记录。
(六)申请人在本县(市、区)无房产、无亲属家庭入户的,应迁入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六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的,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三)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市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申请人为台湾同胞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
第六十一条 香港、澳门居民定居入户。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
(三)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
(四)拟定居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五)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有工作的提交工作证明,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单,无生活来源的提交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等。
(六)原籍的户籍证明。
(七)投靠内地亲属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公证书,户口簿有显示的不用提供。拟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申请人投靠定居的书面声明。
(八)夫妻双方或单方为本县(市、区)户籍人员在港澳所生未成年子女要求随父(母)返回内地定居入户的,另外提交出生证、父母结婚证。
(九)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出国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恢复户口。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外事侨务局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三)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四)出国前注销户口地派出所户口底册资料或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
(五)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六)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在本人房产入户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在单位房产入户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及集体户口簿;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允许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六十三条 迁出未落户人员恢复户口。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原户口迁移证。
(四)迁移证超期6个月以上,两年以内,不再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条件的,或者迁入地公安机关事后发现当事人申请入户时提供虚假材料,退回申请或注销户口的,需要提供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不符合入户条件的证明或者不符合入户条件或注销户口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材料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第六十五条 办理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或集中办公的县级户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公民因夫妻投靠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投靠子女入户,由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大中专学生招生入户、毕业生回原籍入户、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毕业生录用招聘入户、工作调动入户、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入户、房屋产权入户、稳定就业入户、稳定居住入户、人才入户、招工入户、一线及艰苦行业人员入户、随军家属入户、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退伍军人异地安置入户、转业军人安置入户、转业军人自主择业入户等业务,由申请人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或集中办公的县级户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其中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县级公安机关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共计20个工作日。
 
第七章 迁入非城镇地区
 
第六十六条 投靠类入户。
夫妻投靠、(未成年、离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在非城镇地区实际居住生活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非城镇地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不允许迁入非城镇地区。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1.夫妻投靠,须提交《结婚证》。申请人户口在湛江市市区或城镇的,需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双方在湛江市市区和城镇内无房产、无注册企业的证明,及证明申请人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参保证明或《再就业(创业)证明》。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若父母其中一方户口在城镇地区的,须提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双方在湛江市市区和城镇内无房产证明。   
3.离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不能证实亲子关系的,须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等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户口在外市或湛江市市区、城镇的,须离婚满三年且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子女在湛江市市区和城镇内无房产、无注册企业的证明,及证明申请人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参保证明或《再就业(创业)证明》。
第六十七条 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中专学校(含技校)学生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一)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
4.所在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5.迁入原迁出地址父(母)家庭户的,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本人迁出前的原始户籍记录。
6.学生在校期间父(母)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证或迁出地派出所反映家庭关系的原始迁出记录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注明:
1.退学、休学学生的子女已入户所在学校,并一起从学校迁回原籍的,给予一起办理入户手续。
2.已将户口迁入院校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就读期间父母一方已迁入我市、一方在原籍的应当回生源地入户。父母双方都已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可申请迁入我市随父母落户。
第六十八条 毕业生回原籍入户。
(一)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
4.毕业证。
5.迁入原迁出地址父(母)家庭户的,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本人迁出前的原始户籍记录。
6.学生在校期间父(母)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证或迁出地派出所反映家庭关系的原始迁出记录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注明:
毕业学生的子女已入户所在学校,并一起从学校迁回原籍的,给予一起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十九条 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
退伍军人本人可以按规定回原籍入户。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退伍军人入户证明》。
(三)《退伍证》。
(四)原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簿》(需有注销记录)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销证明。
第七十条 被判处徒刑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恢复户口。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相关部门作出的释放的判决、裁定、决定、证明等文书,或批准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律文书。
(三)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原始的户籍底册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四)随亲属家庭入户的,提供该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原户口底册能反映的,由户籍民警核查迁出的原始记录并附纸质档案材料)。
(五)被执行处罚期间,亲属户口在本县(市、区)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证或迁出地派出所反映家庭关系的原始迁出记录。
(六)申请人在无房产、无亲属家庭入户的,应迁入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的公共户口。
第七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的,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三)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市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申请人为台湾同胞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
第七十二条 香港、澳门居民定居入户。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
(三)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
(四)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有工作的提交工作证明,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单,无生活来源的提交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等。
(五)原籍的户籍证明。
(六)投靠内地亲属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公证书,户口簿有显示的不用提供。拟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申请人投靠定居的书面声明。
(七)夫妻双方或单方为本县(市、区)户籍人员在港澳所生未成年子女要求随父(母)返回内地定居入户的,另外提交出生证、父母结婚证。
(八)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第七十三条 出国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恢复户口。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外事侨务局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三)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四)出国前注销户口地派出所户口底册资料或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
(五)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第七十四条 迁出未落户人员恢复户口。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原户口迁移证。
(四)迁移证超期6个月以上,两年以内,不再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条件的,或者迁入地公安机关事后发现当事人申请入户时提供虚假材料,退回申请或注销户口的,需要提供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不符合入户条件的证明或者不符合入户条件或注销户口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五条 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材料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第七十六条 迁入非城镇地区办理时限。
公民因夫妻投靠、(未成年、离婚)子女投靠父母在非城镇地区实际居住生活申请入户,如申请人户籍在湛江市非城镇地区的,由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情况的,由申请人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其中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共计20个工作日。
 
第八章 项目变更更正
 
第七十七条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登记。公民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公民变更更正登记的申请及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七十八条 更正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变更。确实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必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证。干部出生日期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要求办理。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二)个人书面申请书。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申请人的权威原始凭据(包括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分娩住院期间病历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始的公安机关户口档案、原始的单位人事档案等)或组织部门的认定函。
(五)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需监护人代为申请,还需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需亲生父母双方现场签名确认申请。
(六)申请人年满14周岁的,须提供户籍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认定函(证明)。
(八)刑满释放人员不得变更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第七十九条 变更姓名。
公民凡要求更改姓名,除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允许更改的情形外,只要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均应予以更改。    
(一)理由正当的情况包括:
1.被收养的小孩。
2.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
3.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
4.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
5.经生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  
6.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
7.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
8.其他认为理由正当的情形。 
(二)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个人书面申请书。
3.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中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需亲生父母双方现场签名确认申请。
5.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认定函(证明)。
6.申请人年满14周岁的,须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变更姓氏的需增加:
 1.收养子女更改姓氏的要提交《收养证》。
 2.归宗认祖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籍的村委证明和族谱或亲子鉴定意见书。
(四)注意事项:
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接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2.姓名变更为繁体字、异体字或其他非规范汉字的不予受理(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
3.未满14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申请理由可适当放宽。
第八十条 增加曾用名。
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除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允许的情形外,只要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均应予以受理。
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登记户口,应当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二)个人书面申请书。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四)申请人使用曾用名的原始凭据(包括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始的档案材料、原始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文件等)。
(五)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还需提供出生证,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中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
(六)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增加的证明。
第八十一条 变更更正性别。
因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性别错误的,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提出申请;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特级甲等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二)个人书面申请书。
(三)项目变更声明书。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五)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不能证明关系的,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还需提供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中之一:
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2.法院调解书。
3.法院判决书。
需亲生父母双方现场签名确认申请。
(六)变更性别的须提供国内特级、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更正性别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派出所调查报告,当事人全身彩色照片等相关材料。
第八十二条 变更更正民族成分。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申请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四)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
(五)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干部职工的,须提供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注意事项:年满20周岁不得变更民族成份。
第八十三条 变更更正出生地、籍贯、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血型、服务处所和职业等项目。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提供变更更正项目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变更文化程度的,提供学历证明;变更婚姻状况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等。
第八十四条 项目变更更正时限。
(一)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出生地、籍贯、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血型、服务处所和职业等项目,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当场受理,即时办结。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增加曾用名,由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其中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共计20个工作日。
(二)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由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呈报市公安局审批,公安派出所根据审批结果办理更正手续。其中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市公安局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共计28个工作日。
 
第九章 户口漏登补录
   
    第八十五条 原已登记入户但人口信息系统没有资料的我市户籍公民,应申请办理户口漏登补录。
(一)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表。
2.书面申请书。
3.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
4.属漏登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5.属漏登整户的,提供居民户口簿。
6.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由户籍地派出所提供,加具核对人姓名、核对意见和户口专用章);无法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
7.直系亲属身份证明材料。
8.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须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已有二代证的除外)。
9.其他证明资料。
(二)办理时限: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呈报市公安局审批,户籍地派出所根据审批结果办理户口漏登补录手续。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市公安局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共计28个工作日。
           
        第十章 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八十六条 首次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除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原则上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申办。户籍地派出所负责认真审核申请人身份信息,防止冒名顶替情况出现。换、补领二代居民身份证,若未曾采集指纹信息的,申请人须亲自到户政窗口或自助系统申办。
第八十七条 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公民本人须到户籍地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申请。
(一)办理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监护人须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同到场。
3.本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二)办理时限:
在户籍地户政服务中心办理的,60天后可去申请地领取;在非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的,尽量选择EMS快递服务领取,可接通知后到指定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或行政服务中心自助发证机领取。
第八十八条 换、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一)本市户籍申请人办理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换领的须提供原身份证)。
2.未满16周岁的,监护人须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同到场。
3.本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两年内已提供过相片的可以不用再次提供)。
(二)非湛江市户籍申请人办理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2)须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以下证明材料之一:本人的居住证、居住证登记回执、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在校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3)未满16周岁的,监护人须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同到场。
(4)本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换、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限:
申请人在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办理的,60天后领取;在非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尽量选择EMS快递服务领取。
第八十九条 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带齐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申请。
(一)办理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提供原件验证,不收缴)。
(二)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第十一章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
 
第九十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东省和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报,也可通过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助申报终端,如手机App、警务通、微信等进行申报。通过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助申报终端进行申报的,须通过拍照上传提交所需材料和相片。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一)办理所需材料:
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依照不同情形提供对应材料。
1.居住在出租屋的,应提供:(1)租赁合同。(2)房产证、土地证、租赁房屋备案证其中一种。(3)屋主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居住在工厂企业内部宿舍的,应提供:(1)合法劳动合同或社保医保(至少6个月记录)。(2)用工住宿证明。(3)营业执照或宿舍产权证明,无产权证明的,提供该企业的宿舍在派出所登记后获得的地址编码。
3.政府房产房或廉租房租房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办证的,应提供:(1)与政府住建部门签订的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办证期内不得过期)。(2)房屋承租人身份证。(3)租房者直系亲属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4.居住在自购房屋或自建房屋的,应提供:(1)房产证、土地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其中一种。(2)房屋所有人身份证。(3)购房者直系亲属提供亲属关系证明。(4)属农村自建房房产证或土地证没有列明具体门牌号码的,补充村委会(社区)门牌号说明。
5.居住在全日制学校在读的寄宿学生,应提供:(1)本人《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2)盖学校公章的《居住证明》并注明管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二)办理时限:申请人到辖区派出所申办,居住在自有产权房屋的,当场办理,并发放《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回执》;需要社区民警核实居住情况的,办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章 申领、签注居住证
 
第九十一条 跨地级以上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九十二条 居住证申领。
办理所需材料:
(一)《居住证申领表》。
(二)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证人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
(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残疾证、老年人证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五)居住在已经登记备案的出租屋的,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租赁合同。2.该出租屋房产证、土地证、租赁房屋备案证其中一种。3.屋主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六)居住在工厂企业内部宿舍的,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合法劳动合同及社保医保缴费证明(至少6个月记录)。2.用工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3.营业执照或宿舍产权证明,无产权证明的,提供该企业的宿舍在派出所登记后获得的地址编码。
(七)居住在政府房产房或廉租房,租房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办证的,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与政府住建部门签订的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办证期内不得过期)。2.房屋承租人身份证。3.租房者直系亲属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八)居住在自购房屋或自建房屋的,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房产证、土地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其中一种。2.房屋所有人身份证。3.购房者直系亲属提供亲属关系证明。4.属农村自建房房产证或土地证没有列明具体门牌号码的,补充居(村)委会门牌证明。
(九)在全日制学校在读的寄宿学生,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本人《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2.盖学校公章的《居住证明》。
第九十三条 居住证签注。
办理所需材料:
(一)《居住证申领表》。
(二)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旧的居住证。
(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残疾证、老年人证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五)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材料之一,依照不同情形提供对应材料,见居住证申领中注明的材料。
第九十四条 居住证申领及签注办理时限。
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申请。签注申请,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居住证申领,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十三章 房屋租赁登记
 
第九十五条 租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租赁房屋信息。
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未签订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转租房屋给他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租赁房屋信息报人;未明确的,由代理人报
(一)办理所需材料:
出租人、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村民自建房屋由村居委出具证明证实产权)、联系方式的说明材料。上述证照须提供原件、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租赁房屋信息
    2.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接到现场或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短信等指定方式报送的房屋租赁信息后,应当及时登记、录入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3.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当场出具房屋租赁信息报送回执。
 
第十四章 补办证件及出具证明
 
第九十六条 居民户口簿报失补办。
办理所需材料:
因丢失需补办居民户口簿的本市户籍人员,由户主(或持户主书面委托申请的本户成年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补办申请(注明户内人员情况),经核对户口底册和人口信息数据确认无误的,应予当场办理;因特殊情况需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交派出所销毁。
第九十七条 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的补发。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补办居民户口簿申请表》。
(二)个人书面申请书。
(三)个人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件材料。
(四)辖区派出所说服教育或调解、调查报告。
第九十八条 开具户籍证明。
公民因身份证、户口簿遗失或特殊情况需要,本人或代办人可以到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开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一)办理所需材料:
申请人及同一家庭户内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注明:
1.公民从事有关活动,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足以证明身份的,公安机关无需再出具户籍证明。
2.非当事人或该家庭户内的人员,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不出具户籍证明。
第九十九条 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办理所需材料:
(一)因出国、出境注销户口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内亲属或其他代办人办理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委托书。
(二)因死亡注销户口的,提供死者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
(三)因重复虚假户口注销需要开具注销证明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内亲属或其他代办人办理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委托书。
第一百条 补办证件及出具证明办理时限。
对于公民申请居民户口簿报失补办的,特殊情况需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情况,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相关手续,即时办结。
 
第十五章 单位设立集体户
 
第一百零一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事业单位,企业(正式员工在50人以上的)等单位,可设立单位集体户。原则上,集体户只允许本单位工作人员落户,不予办理亲属投靠;落户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在本市无房产登记证明。因人事调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必须及时迁出单位集体户。
(一)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业园区设立集体户,办理所需材料:
1.单位设立集体户申请书(具体注明何因开设集体户,单位注册办公场所、面积、工作人员人数、管理人等,单位盖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盖章,视为已验原件)。
(二)企业(含民营企业)成立集体户,办理所需材料:
1.单位设立集体户申请书(具体注明何因开设集体户,单位注册办公场所、面积、职工人数、指定由何人管理等,单位盖章)。
2.经营场所房产证。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单位法人代表及集体户管理者的户口簿、身份证。
以上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单位向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审批,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指引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均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受理民警认真审核申请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登记的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申请项目变更更正的收取证件原件。各类材料个人信息须保持统一,如有偏差须修正后再申请。
第一百零三条 凡群众到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申请户政业务,符合申请条件且所需证明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开具业务受理回执。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附加条件,限制办理。对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未完全符合申办条件的,派出所要开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户口申请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四条 落实户政管理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75号)精神,户口登记业务须由户政民警办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终身制。各级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户政业务,上级户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户政管理部门的户籍管理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纪检、督察、信访部门对违规办理户籍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法、违规办理落户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涉及户口业务办理的条件和办理程序、时限以及有关手续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七条 国家和省对户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本工作指引由湛江市公安局户政科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本工作指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工作指引不一致的,以本工作指引为准。原规定在本工作指引未涉及的,按原规定实施。本指引在实施期间,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政策,应适时调整与修订。
 
附件2
                                                      未婚声明书
 
本人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                   , (现户籍在        市、      
          派出所,现户籍地址                                         ) ,至今未在国内及国(境)外登记结婚。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声明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现场签名(指模):          
             现场民警签名:                    
             声明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非婚生育说明
 
本人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与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于    
   月 日在                                      非婚生育    个小孩。未办理结婚证的原因有:
    1.                                          
2.                                           
小孩一: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小孩二: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小孩三: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说明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现场签名(指模):          
                     现场民警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公 共 地 址 落 户 约 定 书

落户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派出所:              联系电话:
一、为加强对社区公共地址上落户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凡申
请在我社区公共地址上落户的,落户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派出所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二、凡在我社区公共地址的集体户上落户的成员,要据实提供联系方式、联系人。对联系方式、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向派出所申报各种变动情况,以方便联系,搞好户籍管理与服务。
三、派出所对在社区公共地址集体户或家庭户上落户的人员,要按市局户籍管理规范办理各类户口、居民身份证,并将其实际居住情况纳入实有人口管理。落户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后,应及时将户口迁(移)出。
四、本《公共地址落户约定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派出所户籍室分别存放,妥善保管。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户政民警:                        联系电话:
落户人签字:                    派出所户政室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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