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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反政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2-24 11:22:53 来源:湛江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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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违反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反政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反政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确保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违反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行政务公开,适用本办法。

  局属事业单位实行办事公开,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各相关部门谁主管谁负责。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指导、检查、监督的落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务公开义务人,追究行政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部署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本单位公开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开工作的;

  (四)不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搞半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弄虚作假,应付监督、检查的;

  (六)不按照规定保存公开档案资料的;

  (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

  (八)阻碍、压制监督、投诉的;

  (九)对检举、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公开工作不落实,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经民主评议,满意率不足60%的;

  (十二)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追究政务公开义务人涉及的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同人事、纪检部门核实后视情作出处理。对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先、评模资格。拒不改正的,当年职务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或作出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程序取消其监督人员资格;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与政务公开义务人串通,搞半公开、虚假公开或者不公开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

  (四)阻碍、压制或者隐匿干部、职工投诉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干扰政务公开和责任追究工作正常开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包庇政务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人员的;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庭势力干扰公开工作的;

  (四)无理取闹,无理纠缠,干扰公开工作的;

  (五)利用新闻媒体错误引导,引发社会矛盾的;

  (六)破坏政务公开工作设备、设施的。

  第七条 第四、五、六、七条所列行为发生后,行为人主动作出检查,并认真整改,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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