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局车辆的管理,做到有计划有条理地安排车辆运行,提高行车效率,节约行车费用开支,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管理原则。我局所属的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办公室负责全局日常的用车调度及车辆的维修保养、年审、安全学习及管理等工作。
(二)实行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用车要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行车费用开支,要遵守交通规则,爱护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三)实行公务(业务)用车优先的原则。为确保我局公务(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局领导的公务(业务)用车,实行优先安排,同时在日常的公务(业务)用车中也实行先急后缓,先市外、后市内的用车原则。
二、使用车辆的条件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入用车范围:
(一)局领导的工作用车,上下班交通用车;
(二)各科(室)市区内急办业务用车(科室其他一般业务不派车);
(三)公务(业务)接待用车;
(四)大宗银行提款及送款用车;
(五)行政事务生活服务用车;
(六)职工及家属急病用车;
(七)经局领导批准的特殊用车。
三、用车的手续及其程序
(一)局领导用车由办公室按照优先的原则统一安排。
(二)其他符合条件用车应尽可能提前一天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调派,司机经办公室批准才能出车(包括非上班时间)。
(三)离开赤坎、霞山、开发区的用车,需填写派车单,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出车。
四、车辆的保管、维修和保养
(一)车辆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谁驾驶谁负责。未经批准司机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00936车在未定专职司机前例外)。
(二)车辆的日常保养(包括清洗),汽车由司机负责;摩托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的科室负责。
(三)车辆的小修理,由司机或承办人填写“车辆报修单”,车队长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
(四)车辆的大、中修理,由司机或承办人填写“车辆报修单”,经办公室主任签名后送主管副局长审批。
(五)车辆实行集中保管。每个司机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注意保管好自己所开的汽车,每天晚上下班和休息日、节假日要把车开到指定的地方停放(霞山上下班车辆停放在椹川路宿舍,其余车辆集中停放在局办公楼大院);任何人不能贪方便把车辆停放在没有安全措施或非指定的地方过夜。
(六)停放在办公大院和椹川路宿舍的车辆,由值班保安负责每天18时起至次日8时进行出入登记和停放登记(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的除外),停放在其他地方的车辆,办公室要经常检查是否按规定停放或私自用车。每星期由办公室公布一次车辆出入和停放登记情况。
五、车辆的用油管理
车辆用油统一使用由财政局核发的油卡。油卡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核发,如无特殊情况,在本市内(含各县(市)、区)不得私自购买汽油。驾驶员要注意节约用油,减少行车费用,办公室要定期检查、核对用油情况和行车登记。
六、驾驶员的职责
(一)司机要有较强的安全意识,有高度的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尊重领导、团结同志;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服从办公室派车员的调派,爱护车辆,精心保养车辆,保证车辆的正常安全行驶;
(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人车安全;
(四)要最大限度地提高行车效率,节约行车费用;
(五)按时出车,按时回车;
(六)做好车辆的停放保管工作,防止车辆损坏或被盗。
七、奖励及处罚
(一)奖励
汽车司机一年中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又能履行其行车职责,经年终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处罚
1、司机未经批准私自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或擅自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规定收回费用和按应收回费用的5倍处以罚款,如发生车辆损坏、交通事故等,其一切费用由本人负责,并给予纪律处分;如发生车辆被盗,追究赔偿责任,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给予开除处理。
2、司机未按规定办理出车手续而擅自出车、不服从办公室派车人员调派、违反纪律不按时出车回车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年终评优秀评先进资格。
3、司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不按规定保管好车辆而发生损坏被盗的,除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司机还要负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4、在指定地方停放的车辆,因值班人员失职造成损坏和被盗的,追究相应责任。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的相关管理制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