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部、财政局,奋勇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 现将《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标准:400元/人。
(二)申请资料
1.《湛江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1-1);
2. 《湛江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明细表》(附件1-2);
3.求职者亲笔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附件1-3);
4.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的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5.《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个人工资银行账户流水)、或连续3个月社保缴纳凭证;
7.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8.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申请和核发程序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介绍机构,按工商登记属地管理原则,持以上资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四)其他事项
1.介绍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介绍雇佣制家庭服务人员的不可申请。
2.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本市劳动力到市外用人单位就业的或介绍市外求职者到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但介绍市外求职者到市外用人单位就业的不可申请。
3.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二、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
(一)除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本市户籍劳动力和外市来湛务工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按照《关于落实我市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湛人社〔2014〕41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二)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职业培训(含鉴定补贴)补贴工种、补贴标准参照《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规定执行。
市属普通高校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的指导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具有培训资质和条件的高校可自行开展培训,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高校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属高校组织符合条件学生参加职业培训的,应由学校或被学校委托的培训机构事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学生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后,由学校或学校委托的培训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湛江市高校毕业生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2-1)、《湛江市高校毕业生培训(鉴定)补贴申请明细表》(附件2-2);
2.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4.学生签名的《学员花名册》(注明参加培训机构名称,附件2-3);
5.学校提供的学生身份证明;
6.学校或学校委托的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市属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学校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3. 学生签名的《学员花名册》(注明负责鉴定的机构名称);
4.学校或学校委托的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四)申请和核发程序。申请单位持以上资料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社保补贴
(一)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五项总和给予补贴。
2.用人单位申请企业吸纳社保补贴, 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1)《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3-1)或《湛江市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2);
(2)《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明细表》(附件3-3)或《湛江市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明细表》(附件3-4);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属高校毕业生,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5)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7)用人单位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8)提供所申请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该部分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9)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首次申报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请时提交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表》或《湛江市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明细表》或《湛江市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明细表》、提供所申请月份已缴纳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申请和核发程序。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或半年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或半年终了后向参保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经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非全日制、临时性等形式就业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的形式一般包括: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为自然人提供有偿雇佣服务、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种养、及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认可的灵活就业形式。
2.补贴标准及期限:按当地最低社保缴纳基数下限的个人缴纳额度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就业备案
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向户籍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次申报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须在《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每季度须到就业地所属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进行灵活就业备案,社区据实调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公告栏公示。不按时进行灵活就业备案或就业情况不实的就业困难人员不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4.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所需资料:
(1)《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5)或《湛江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6);
(2)每季度《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
(3)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本人申请月份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6)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申报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请时提交《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或《湛江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每季度《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提供所申请月份已缴纳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5.申请和核发程序。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户籍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在户籍地以个人身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户籍地人社部门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半年或一年拨付。
6.其他事项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填报的岗位名称、时间、地点和工作内容,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四、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标准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
2.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补贴年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1.《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表》或《湛江市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4-1);
2.《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明细表》或《湛江市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申请明细表》(附件4-2);
3.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的,须提供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和就业证明;
5.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本人申请月份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7.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表》或《湛江市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申请表》、所申请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该部分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三)申请和核发程序。用人单位可按季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岗位补贴统一由单位代为申请,再转发给高校毕业生本人。其中“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由湛江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代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本条第(二)项中1—6所列材料,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市财政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条件和标准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组织领取毕业证书起12个月内尚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可申请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为3—6个月。
(二)申请见习补贴应提供以下:
1.《湛江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5-1);
2.《湛江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申请明细表》(附件5-2);
3.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4.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
5.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见习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只需首次申领提供);
7.见习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申请和核发程序。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持以上资料向认定见习基地的人社部门一次性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六、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就业补贴
(一)补贴标准:2000元/人。
(二)申请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就业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申请的提交《湛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6-1);由单位代为申请的提交《湛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单位)》(附件6-2)、《湛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明细表》(附件6-3);
2.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该部分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6.提供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7.企业代为高校毕业生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
8.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三)申请和核发程序。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后一年内(以劳动合同载明时间计),可由本人或企业持以上资料向企业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的银行个人账户。
七、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一)补贴标准:1500元/人。
(二)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1. 《湛江市市属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7-1)、《湛江市市属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明细表》(附件7-2);
2.《湛江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7-3);
3.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提交的困难家庭毕业生证件、证明;
5.公示相关证明;
6.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三)申请和核发程序。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求职补贴审核资金拨付程序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规定办理。市属高校在5月15日之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求职补贴,审核资金拨付程序按《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3102〕号)规定办理。
八、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
(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每年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当年购买岗位安置计划,市人社部门汇总后报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岗位数量,通过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安置人选,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核定的购买岗位数量提出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年度资金安排,按规定程序核拨。
九、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条件和标准
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领取毕业证书起12个月内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实行按月申请。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临时生活补贴,应提交如下资料:
1.《湛江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8);
2.毕业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属困难家庭的,须提供困难家庭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明或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等)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在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时应全部提供。从第二个月起毕业生申报继续享受的,只需提供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签名的未就业声明、《湛江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持以上资料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毕业生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
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介绍工作的,终止领取。
十、创业培训补贴
(一)申报单位范围: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定点创业培训机构。
(二)补贴标准:1000元/人,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三)组织实施。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指导性年度创业培训计划。
2.具有培训资质和条件的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创业培训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县(市、区)属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组织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免费创业培训(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
3.定点创业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培训教学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培训过程中要加强教学管理,做好教学记录,并归档备查。
(四)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1.《湛江市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9-1)、《湛江市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明细表》(附件9-2);
2.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学员签名的《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9-3);
5.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五)申请和核发程序。创业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组织符合条件学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学员按要求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十一、创业资助
(一)补贴标准:5000元/人。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二)申请创业资助,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1.《湛江市创业资助申请表》(附件10);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在校生的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属毕业后5年内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须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
4.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最近6个月的有效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
6.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三)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在市或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成功的创业人员或搬离孵化基地后创业成功,可向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十二、租金补贴
(一)补贴标准:给予最长2年、每年3000元的租金补贴。
(二)申请材料应附:
1.《湛江市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1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在校生的需提供学生证,属毕业后5年内高校毕业生或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学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
4.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5.场地租用合同、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6.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在首次申请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湛江市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场地租用合同、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三)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在市或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的创业人员,搬离孵化基地创业成功后,可向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资料,半年申请一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十三、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标准:3000元/户。
(二)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孵化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1.湛江市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附件12-1);
2.湛江市创业孵化补贴申请明细表(附件12-2);
3.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
4.与入驻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基地章程、相关减免费合同等,创业户缴费部分须提供凭证);
5.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6.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化成功后,向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四、小额担保贷款
(一)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筹集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保持在一定的规模以上。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的,可由省级就业专项资金补充。担保基金应专户储存在经办银行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小额担保贷款对象、额度、贴息
1.扶持对象和条件:本省城乡劳动者,以下列四种形式实现自主创业的,可向县级以上创业地人社部门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在市或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成功的创业人员或搬离孵化基地后创业成功,可向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1)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登记手续)。
(2)承包土地、山林、鱼塘等实现创业的(以承包合同为依据)。
(3)公司+农户形式实现创业的(以供销合同为依据)。
(4)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组织章程为依据,可按联保形式放贷)。
(5)自有房产或自有土地从事种养业的(以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其中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业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1年,最长不超过2年,可申请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个人创业属微利项目(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纳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认定,企业当年新招用本省户籍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所有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
(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程序和所需资料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属地化原则,由合作金融机构向贷款申请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按季(半年、年)支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贴息资金拨入合作金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合作金融机构代发至贷款人账户。
申请材料应附:
1.《湛江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申请表》(附件13-1);
2.《湛江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申请明细表》(附件13-2);
3.贷款银行出示的利息清单;
4.《湛江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企业)(附件13-3);
5.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贷款人在贷款银行的借款借据;
7.经办金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第一次申报贷款贴息补贴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湛江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申请表》、《湛江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申请明细表》、贷款银行出示的利息清单。
十五、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
(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就业失业监测、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动态调查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发布等项目经费支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工作所需的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支出需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下年度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任务,于每年11月30日前合理编制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执行,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使用计划。具体资金申请和支付管理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湛人社〔2013〕745号)执行。
(二)基层服务经费补贴等补贴项目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每年按照平均每个1.2万元的标准安排服务补贴。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每年按平均每个2400元的标准安排补贴(具体开支范围见附件14)。就业失业监测经费按每个监测点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基层服务经费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示范性项目补贴,用于各地补充促进就业创业经费不足,但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房屋建筑物构建和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
十六、关于政策扶持对象的界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湛人社〔2014〕598号)执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得随意增加申请资料,提高申请门槛。
(二)中小微企业的界定办法。中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三)其他相关概念。
享受补贴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包括省内和省外户籍学生。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证发放之日(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起12个月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城乡困难家庭学生或办理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十七、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关于政策执行问题。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原制定出台相对应的资金补贴的项目、范围、对象和标准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与市妇联、农信社合作的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关于印发〈湛江市实施“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项目(2014—2016年)”方案〉的通知》(湛妇〔2014〕21号)执行。
(二)政策享受的条件和期限。本《通知》所规定可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条件,原则上指初次正式提交申领补贴时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的条件;所规定可享受的最长期限,是指政策有效期内可累计享受的期限,其中涉及扶持对象为学生的政策,还需要符合有关毕业学年、应届、毕业年度等要求;一次性创业资助及租金补贴的扶持对象,是指证照持证人,且不得重复享受;非一次性的补贴项目,补贴享受的开始时间是从提出申请的当月开始享受。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经办部门在为劳动者落实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后,应将相关信息统一录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软件系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页面打印就业创业享受情况。
(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因受理地不清晰而影响资金发放的,由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协商或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
(五)关于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当是毕业后并已取得毕业证书的高校毕业生。
外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如符合我市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可与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附件:1.各类补贴申请表格样式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表格下载.xls
2.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省213号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