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人社〔2015〕41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提出的“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要求,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失业司便函〔2015〕1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的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一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裁员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
上述“裁员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由当地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向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电话:3119260)问询。
二、稳岗补贴主要支出项目和最高补贴标准按照粤人社发〔2015〕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办理稳岗补贴的组织领导、办理程序按照湛人社〔2015〕251号文第一、二条规定执行。其中: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按本通知附件1填写,属于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填写;如一户企业同时涉及一项以上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只按其中一项填写。
四、各县(市、区)应填写附件2相关内容并作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请示的附件报送至市人社局。
五、附件1的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附件2上年度企业用工总人次、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总人次、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总人次由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同社保经办机构核查提供。
五、符合条件企业每年可享受一次稳岗补贴,于每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2014年符合条件的,2015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
六、各县(市、区)于每年8月31日向市人社局报送初步认定有关材料,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认定联席会议于每年10月9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省人社厅。
2014年符合条件,目前尚未申请的企业,可按本通知规定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稳岗补贴。当地人社部门于2015年10月20日前向市人社局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认定联席会议2015年底组织认定。
稳岗补贴政策关系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就业和社会稳定,各(县、区)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知晓并享受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附件: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31日
(联系人: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尹邦贵,电话:3119225)
附件1
湛江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
(样表)
单位名称: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湛江市201年度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表
单位:人
备注:1.用工总人次是指企业1-12月每月用工人数之和;
2.参加失业保险总人次是指企业1-12月每月参加的失业保险人数之和;
3.足额缴纳失业保险总人次指企业1-12月每月参加的失业保险人数之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社厅,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经信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